作为中国婚姻领域的传统习,彩礼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 然而,近年来,彩礼金额持续攀升,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甚至还彩礼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 为统一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今天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据最高人民法院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规定了退还彩礼的三种情形,包括:未登记结婚、已登记但未同居的婚姻以及支付彩礼导致付款人困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大量案件是按照当地习的规定举行和共同生活的,没有结婚登记,以及已经登记结婚但同居时间短的,上述司法解释无法适用,是否以及如何退还彩礼变得困难。
本批典型案例聚焦审判实践中的共性问题,明确了处理彩礼纠纷的三项原则:一是明确了严禁以结婚为借口索要财物的基本原则。 二是充分尊重民间习,在当地民众普遍认可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彩礼范围。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点,在实现婚姻的根本目的时,考虑同居、结婚登记、生育等不同因素的比例,合理平衡双方权益。
据介绍,目前,涉及彩礼返还的纠纷有两种:一是“闪光”的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姻尚未登记,但已经同居。 在这两种情况下,支付彩礼的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另一方退还彩礼,主要考虑什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结合典型案例回答了这一问题。
在第一案例中,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彩礼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取得结婚登记这一法律形式上的要求,也是为了让双方长期共同生活。 因此,在一起的时间长短应该是决定是否退还彩礼以及退还彩礼百分比的重要考虑因素。 本案中,双方仅同居一年多,支付方并无明显过错,彩礼金额相对于家庭收入过高,彩礼的支付给家庭造成了沉重的负担,同时, 考虑到终止妊娠也对女方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判决酌情退还部分彩礼,较好地平衡了当事人的利益。
另一个例子是第二起案件,双方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已经按照习当地的习俗举行了婚礼,夫妻同居三年多,并且已经生了一个儿子。 在处理涉及退还彩礼的纠纷时,应强调共同生活和生育的事实。 本案判决综合考虑了上述事实,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充分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纠纷中,对彩礼与一般赠礼的界限,以及如何确定“同居”,也存在模糊的理解。 案例 3 在这两个方面都很典型。 该案判决认定,涉案26万元的“五金”钱符合人民群众对彩礼的一般认识,可以认定为彩礼。 同时明确,在婚姻登记后,双方仍在两地工作和居住,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他们没有对以后的生活形成一致的规划,也没有形成稳定的生活状态,因此不宜认定他们同居, 但考虑到婚姻已经登记的事实,短期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以及共同消费的存在,判决适当地返还了大部分彩礼,适当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彩礼和嫁妆都是中国婚姻领域的习传统习俗,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目的一致,应按照当地的习习俗来适用。
在确定要退还的彩礼金额时,也应考虑嫁妆,例如,在案例 4 中,在确定退还的彩礼金额时,扣除了放置在男方住所的嫁妆金额。 此外,还存在返还彩礼纠纷中诉讼主体的资格问题。 根据中国传统的习习俗,婚约和彩礼的支付一般是男女双方父母共同参与的,因此在确定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当事人时,也应考虑习的做法。 如果婚约一方的父母支付或接受彩礼,将他们列为共同当事人,不仅符合习的惯例,也有助于澄清案件事实。
据介绍,这起典型案件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强调了禁止利用婚姻以彩礼名义招揽财产的原则, 并规范彩礼的范围、返还条件、当事人的认定,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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