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短**平台的兴起,网络直播的群体规模越来越大,观看直播已成为越来越流行的全国性网络娱乐活动。
消费一时寒而过,但最终却滋生了很多问题,有些朋友在屏幕前花了很多钱,其实背后是家庭和配偶用家里的共同财产来“活”,不顾生活的束缚。 所以如果夫妻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给主播小费,另一方可以要求归还吗?建议您从以下两个标准来判断。
事实上,在一些官方文件中,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将“直播打赏”认定为网络文娱服务的一种消费行为。 2024年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第十条提出“建立直播打赏服务管理规则,明确平台向用户提供的打赏服务属于信息娱乐消费服务”。 ”
但是,在办理案件时,在确定“直播小费”行为的法律性质时,也会有两种不同的结果,即消费行为和赠与行为。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判断,“直播小费”行为性质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到后续财产的返还。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通常作为判断的重要标准。 如果配偶与主播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同一主播因私情等原因被给予多次“赠与”,则很可能被视为赠与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支持返还款项的主张。 反之,是一种网络文娱服务消费行为,配偶一方享受主播的直播服务,对方不能再要求主播返礼。
如果要起诉配偶给主播的钱,主要依据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受损”。因此,确定奖励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害同样重要。 因为在当今的经济生活中,充值、发送虚拟道具的行为,应该被纳入日常家务必备的文化消费和娱乐费用中,而直播平台作为善意的第三方,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用心, 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无知为由提出异议。
如果要确定配偶是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充值和小费,就必须证明这些充值和小费行为不是正常生活所必需的,而是一种无权处置。 一般情况下,法官会根据小费的频率、金额、持续时间、时间段,以及行为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进行综合判断。 小费越频繁、金额越大、持续时间越长、小费时间越特殊,就越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如果要判断自己能否追回配偶奖励主播的钱,可以考虑很多方面。 如果配偶和主播之间没有不正当关系,并且都多次或少量奖励,则很难追回这笔钱。 反之,如果配偶私下与女主播有不正当关系,且配偶私下向她转账,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赠与。 夫妻双方可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为由,起诉要求归还财产。
昼夜难防。 找个法律网提醒大家,一定要了解家庭共有财产的基本下落,千万不要让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资料**:光明网、中国法院网、中国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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