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
各单位有义务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人员涉嫌恐怖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单位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安全防范、情报情报、调查、应对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登记。
电信和互联网行业
依法向公安机关、**机关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预防和查处恐怖活动;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网络安全和信息内容监管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传播含有恐怖活动、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
发现含有恐怖活动、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删除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物流运输行业
铁路、公路、水运、空运及邮政、快递等物流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检查制度,核对客户身份,并按规定对运输、投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拆封检查;
禁止运输、寄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进行安全检查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品行业
生产、进口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枪支和其他物品、弹药、管制仪器、危险化学品、民用物品、核放射性物品制作电子跟踪标记,对民用物品加装安全检查示踪标记。
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定位系统对危险化学品、民用货物、核材料、放射性材料的运输工具进行监控。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和其他物质实施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遵守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员**对管制仪器、危险化学品、民用**物项决定的管制或限制贸易措施。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目标管理和运营单位
制定预防和应对恐怖活动的计划和措施;
建立反恐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防范处置设备设施;
落实工作机构或责任人员;
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调查;
建立公共安全影像信息系统值班监控、信息保存与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新闻**
不得捏造、散布有关恐怖事件的虚假信息;
不得报道或传播可能导致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
不得刊登恐怖事件的残酷和不人道场面;
未经批准,不得上报、传播现场响应人员和人质的身份信息。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反恐。
编辑:崔婷婷 编辑: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