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今日(十七日)正式公布。共6章60条,进一步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纳入法治监管轨道。
《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条款如下
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除银行金融机构外,根据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公司。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经营许可证。 “支付”一词应当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名称中注明。 明确设立条件,严格把关出入口。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提供小额、便捷的支付服务为宗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其他依法须经批准的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清算业务。
为适应支付业务发展的需要,将支付业务分为储值账户操作和支付交易处理两大类,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具体规则。
明确支付业务管理要求,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完善业务管理等制度,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明确支付账户、准备金、支付指令等管理规定,要求支付账户以用户实名开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或借用准备金,不得伪造、变造支付指令,防范非银行支付行业风险。
《条例》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与用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时,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制定支付服务协议。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保障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不得将相关核心业务和技术服务的办理委托给第三方妥善保管用户信息和交易记录,建立有效的尽职调查制度,加强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支付账户安全,防止支付账户被用于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条例》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服务实体经济为重点,统筹发展与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条例》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当地人民**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条例》还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习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