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面绣有“执法公正、办案速度快”的锦旗被送到永年法院,对审判长王丽萍说:“王法官,非常感谢你,不仅解决了我案子里的纠纷,还为我考虑了案外矛盾,你真是个献身于人民的好法官!”
2024年,原告连某与被告山西公司签订了《石材加工项目合伙协议》,约定公司必须拥有完整的许可证和全套的生产、销售手续。 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向连某借款40万元,用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接石材加工手续。 协议签订后,连某履行了协议,并预付了公司建设费用20余万元。
在经营过程中,连某发现公司不具备开采销售条件,无法继续合作,李某未按约定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承接石材加工手续。 他的违约行为给连某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连多次前往山西与李某求和,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 未遂后,连某别无选择,只好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偿还贷款。
王丽萍法官在研究案情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冲突的焦点不仅是民间借款,还有双方的合伙协议,原告仅主张返还借款,并不主张终止合伙协议。 现在,被告辩称,预付款是用来办理公司变更手续的,不是借款,所以双方存在争议,问题的关键还是在合伙协议上。
在梳理了案情后,王丽萍法官分别对原告和被告进行了工作,并向被告详细说明,其关于该笔款项不是贷款的说法是不合理的,现有的客观事实明确证明,原告关于原告的预付款用于支付所谓支付公司变更程序的论点在法律上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而双方争吵已久,无法通过回避解决问题,反而会增加应诉成本。在这一点上,原告的请愿书本可以结束。
但王法官认为,原告主张的借款只是合伙协议签订后暴露出来的表面问题,如果双方的合伙协议不能解除,那么双方之间仍然存在隐性矛盾。 此外,由于被告的住所地在山西省,另行请求撤销案件将大大增加双方的诉讼费用。 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王法官及其助手张艳茹利用午餐时间,继续就解除合伙协议问题开展调解工作,以利于当事人就解除合伙协议达成共识。 调解室里,双方在法庭见证下握手言和。
原告对王法官说,“两年多来,我去过山西很多次都没有解决问题,但我真的没想到,今天在法庭上一次就解决了。 被告人也感慨道:“我真的很佩服你们永年庭,我们是从山西来的,没想到一天就能破案。 他也为我们着想,从根本上解决我们的矛盾。 ”
近年来,永年法院始终坚持“如我所诉”的感觉,用心、用情办案,让法律有情、有情、有力量,将“调整”向前延伸,使“解决”更加深入人心,努力为案件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真正做到对诉讼源头的管理深入细致,以更加便捷、和谐的方式处理纠纷,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正义的温度和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