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共受理“帮教唆罪”案件3起,其中1起被判处6个月缓期执行,另外2起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后因无罪撤回审理。 “帮教唆罪”的特点是刑期不长,即3年以下,但实践中该罪被判缓刑的概率很低;二是犯罪门槛很低,导致“帮教唆罪”成为近年来每年涉案人数最多的犯罪。 与这一罪行有关的有三份非常重要的司法文件,它们更详细地描述了将这一罪行定为刑事犯罪的标准。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关于违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关于深入推进“破牌”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厅,2024年第12号;三是2024年《关于“破牌行动”行动中法律适用问题会议纪要》。 从以上三份文件中,可以提炼出以下辩护要点:
1.肇事者是否“明知故犯”。 文件都要求办案机关在查处案件时要注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明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行为人是否“明知”进行审查。 如何审查主要关注加害人是否多次出租、使用信用卡或租用信用卡、拥有多张信用卡根据演员的认知能力、过往经历、生活环境、交易伙伴等因素进行确定。 如果有多张或多张信用卡出租或**信用卡,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时要特别谨慎。
2.行为人是否有其他客观的“帮助”行为。 其实,这也是判断演员是否“明知”的特征表现。 (一)跨省、多人团伙分批办理购买“两卡”的;(2)租赁后,“两卡”,接到公安机关、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服务商等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告知其租用的“两卡”和**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人未采取措施的, 但继续租赁,**3)出租,**两张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解冻、或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租赁、**;(四)出租或**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而被查封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上账户,并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五)经常使用秘密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手段,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督调查的;(6)事先串通设计对调查的回应(七)曾因非法交易“两张牌”受到处罚或者信用处分、训诫,曾购买、租赁“两张牌”的。
3.是否达到“加重情节”的程度。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托”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达到情节的严重程度,即使有“帮助信托”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一)为三人以上对象提供协助的;(2)支付20万元以上的结算金额;(三)以广告等形式提供5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五)近两年内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者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同时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的;(六)被救助人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八)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三人以上(团伙)出租或者**两张卡“,且被帮助对象实施诈骗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九)出租或**的信用卡用于事实上的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且该信用卡营业额超过30万元的;(十)利用租赁或者**“两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致使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死亡、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上述许多自决(2)与(9)混淆,认为目前的标准已提高到30万美元。 这是一种极其错误的演绎,吸睛,容易引起观众的误解。 第(二)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其支付结算行为仅限于为他人转账、兑现、提取现金提供人脸验证,或者配合他人转账、兑现、提取现金。 第(9)项属于《2024年会议纪要》内容,指涉案资金单向流入信用卡30万元以上,其中至少3000元经核实为诈骗资金,行为人能够说明资金的合法性和性质, 应予扣除。因此,第(2)项和第(9)项是相互独立和并列的,而不仅仅是简单的金额升级。
综上所述,在办理涉及帮扶信托罪的案件时,掌握以上三点,可以把握帮扶信托罪的案件,能够达到律师所期望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