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谈谈两个“萧条”的股票规划套路
近年来,“萧条”税大力推广,核定征收是万病万病的灵丹妙药。 税收筹划和优惠政策的使用不如“检查”它们。
先不说简单粗暴的虚开票,先说登上优雅殿堂的股权规划。
例如,这个案例被写进了一家上市公司的公告中。 公告显示,该交易已经完成。
股权萧条的筹划主要有两类收益: 1、股权转让(核定收款)生产经营收入 2.生产经营分红收入、分红(核定收缴)基本思路是将股权转让给萧条时期的合伙企业,再进行股权转让或分红。以下是两个最简单的案例模型。 对于更复杂的情况,可以调整模型。 只写一个总结的想法,自己编造细节。
案例一:萧条股权转让。
某自然人出资100万元设立A公司,经过一定年限的经营,A公司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
现A拟将A公司80%股权转让给明明公司。 直接转让的,股权转让需缴纳个人所得税(800 80)20% 144万。 理念:先将80%的股权转移到萧条时期,然后在萧条时期将股权转移。
步骤:1、甲在萧条中成立合伙企业B(核定收款),B合伙人向A公司增资400万元(认购?实收),持有A公司80%的股权。
2、B合伙企业将A公司80%股权转让给明明公司,如果应纳税所得额核定为10%,再分配给合伙人,则按最高个人所得税税率35%计算,综合税负小于3%。5%,此外还有可能的地方财政激励措施。
纳税人质疑:本案中,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按照“生产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评定。 但不排除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计算支付。 答:这个案例只列举了当下的萧条规划方法和描述情况,并没有讨论是按“正规物业管理”还是渗透20%的问题,毕竟真实案例并不少见吧?
如果真的纠缠不清,如果再嵌套一个伙伴关系,那么关于它能不能穿透多层的争议会更大、更安全。
有人质疑:为什么这么麻烦,反正第一步就是用不公平的增资,那为什么不直接让受让方知道公司不公平地增资到A公司呢?明明公司增资400万元入甲公司,占股本80%。 答:让明明公司不公平地增加,阴阳合同背后隐藏着什么,明明公司需要将真正的股权转让资金私下划转给A,不能作为明明公司股权税计算的依据。 不全是股权转让,受让方愿意用阴阳合约假装增资。
箱。 2. 股息。
自然人A和B公司各出资100万元设立A公司,各持有A公司50%的股权。 经过几年的经营,A公司实现了营业利润1000万元。 A公司支付股息。 一、应付股利:个人所得税500元,20%100万元。
思路:先将A持有的股权转入萧条,再将分红转化为生产经营收入。
步骤: 1、自然人退出A公司,收回投资成本100万元,无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A在萧条中成立合伙企业B,B合伙再投资成立C合伙,全部获批收。 3、合伙企业C向A公司增资100万元,持有A公司50%的股权。
4. A公司分红。 合伙企业C收到500万“分红分红”,再分配给合伙企业B,合伙企业B作为“生产经营”所得,计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按10%的税率评估应纳税所得额,再分配给合伙人,则按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35%计算,综合税负将小于3%。5%,此外还有可能的地方财政激励措施。
计划规划要点:1、通过不正当增资,将股权转让给萧条时期的合伙企业。
2、通过多层嵌套的合伙式股权结构,规避了分红分红的个人所得税渗透政策。 目前,还没有关于多层合伙结构是否可以多层次的税务文件。 因此,合伙企业B可以声称是“生产经营”的收入。
客观地说,悄无声息地操作,不引起注意,计划就完成了。 如果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方案是否存在瑕疵?调整税法有依据吗?1、税务局曾出现过股东退出应视为“股权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案例。 根据这一观点,自然人出资时,只收回股本,股权转让**明显偏低,应调整股权转让**。 PS:不过,本案只是个案,不具有代表性,从税法角度看,没有充分依据认定股东退出为股权转让,不符合税法精神。
2.新《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前,《税收征管法》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6)纳税人申报的税基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主管税务机关规定。
还有《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67号),对个人股权转让水平显著偏低有反避税规定**。
但是,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反避税条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无正当理由减少个人或其关联方应纳税额的;
3)进行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获取不正当税收优惠的个人。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当依法补缴税款并收取利息。
当自然人A退出A公司时,A公司有大量未分配利润,但A只收回了投资成本,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A在萧条中投资了一家合伙企业,将税源从A公司所在地转移到了萧条地,税源也跑了。
如果A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利用“(3)个人通过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来获取不正当的税收优惠。 “可以对人A进行调整吗?
因此,自然人A的不合理撤资是该方案的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