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钱是有规则的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1-29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人民法院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 1

已经登记结婚但共同时间较短的,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时间长短、受孕情况等事实退还过高的彩礼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 王家是当地的低收入家庭。 为了顺利结婚,王某某付给李某某18的彩礼80,000元。 李某某于2024年4月终止妊娠。 由于双方家庭矛盾不断加深,王某某于2024年2月起诉离婚,要求李某某退还彩礼1880,000元。

二、判定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因婚前不了解、婚后未建立深厚关系,没有生存的可能,准予离婚。 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和王某家的经济状况,王某某支付的彩礼是18岁80,000 美元太高了,实际上给家庭带来了更重的负担。 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较短、女方已终止妊娠的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化解矛盾纠纷,决定由李某某退还彩礼56400元。

三、典型意义

彩礼是根据习为结婚而支付的金钱。 作为中国婚姻领域的传统习,彩礼是男女之间、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待和祝福。 然而,高昂的彩礼超出了支付的承受能力,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给支付彩礼的人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推动社会文明的新潮流。

自2024年以来,“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高彩礼治理议题。 遏制高彩礼的坏习,培育文明的乡村风俗,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期盼。 根据彩礼支付的具体目的,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已经办理完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要求退还按照习习俗支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但同时也要注意的是,除了婚姻登记的法律形式要求外,支付彩礼的目的比双方长期共同生活更重要。

因此,在一起的时间长短应该是决定是否退还彩礼以及退还彩礼百分比的重要考虑因素。 本案中,双方仅同居一年多,支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完全实现,支付彩礼的一方没有明显的过错,彩礼的金额相对于其家庭收入过高,彩礼的支付给家庭造成了沉重的负担, 同时,考虑到终止妊娠也对女性健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的判决可以更好地平衡双方的利益,引导建立正确的婚恋观, 并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习风俗习惯。让婚姻从爱情开始,让彩礼回归“仪式”。

案例 2

结婚仪式后长期同居并有子女的男女一般不予退还彩礼

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赵某(女)于2024年11月相识,2024年2月同居,2024年6月生下儿子。 2024年1月,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至今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赵某从张某那里领到了16万元的彩礼。 后来,双方关系破裂,同居关系于2024年8月终止。 张某起诉并声称赵某退还了80%的彩礼,共计12.8万元。

二、判定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自2024年2月起同居,并按照民俗习举行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生了一个儿子,目前已满2岁,在共同生活中,由于日常消费和生育、抚养子女,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相关费用, 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数年,共同抚养子女2年后,仍要求退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总书记强调,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 无论时代有多大变化,无论生活模式有多大变化,都要重视家庭建设,重视家庭,重视家庭教育,重视家庭作风。

《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良好的家庭作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要坚决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家庭教育、家庭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和民法典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退还彩礼,以未共同居住的情形为限。 已经同居的双方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备夫妻的合法权利义务,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容忽视“夫妻同居现实”。 同居的事实不仅对支付彩礼的一方具有重要目的,而且对女性的身心健康也有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在生育的情况下。 如果只因为未办理结婚登记,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退还全部彩礼,有悖于公平原则,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双方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按照当地习的规定举行了婚礼,双方夫妻同居三年多,已经生下儿子。 本案判决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和习,平衡了各方利益,尤其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例 3

如果已经登记结婚,但只有短时间的同居尚未形成稳定的同居关系,则在扣除共同消费和其他费用后,应退还部分彩礼

刘某与朱某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与朱某(女)于2024年7月建立关系,并于2024年9月登记结婚。 婚礼当月,刘某以“彩礼”为附言,将一笔80万元转入朱某银行账户,并转入一笔26万元,并附上“五金”的附言。 双方都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和生活。 后来,由于婚礼筹备等事宜发生争执,双方于2024年11月协议离婚,婚恋关系持续不到三个月。 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和债务。 双方住在一起的时间很短,在准备婚宴、拍婚纱照、一起旅行、与亲友交往等方面都产生了一些费用。 离婚后,彩礼返还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要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二、判定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彩礼是一方在结婚时按照习的规定支付给另一方的钱。 关于涉案金钱的性质,除了已经明确标注为彩礼的80万元外,被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也符合婚习对彩礼的一般理解,也应该认定为彩礼。

关于同居的承认,虽然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从后续拍摄婚纱照和准备婚宴来看,双方仍在按照习习俗举行婚礼的过程中。 双方的婚姻关系持续了不到三个月,期间双方在不同的城市工作和生活,对未来的工作、生活和生活没有形成一致的规划。 双方虽然同居时间很短,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因此不能认为他们一起生活稳定。

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在刘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准备婚礼、一起旅行、联系亲友等共同费用,这部分费用将被扣除。 据此,法院酌情决定退还彩礼80万元。

三、典型意义

在涉及返还彩礼的纠纷中,无论是否已经登记结婚,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决定是否返还彩礼和返还的具体比例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但是,这些案件的情况差异很大,很难明确界定何为“共同生活”的统一标准,但应逐案分析。

本案中,双方的婚姻关系持续了很短的时间,当事人在登记结婚后仍处于婚礼筹备过程中,双方对未来如何工作、生活、生活没有形成一致的规划,没有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 所以不应该认为他们住在一起。但考虑到结婚登记及同居时间短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存在共同消费、彩礼金额过高等因素,判决可以适当平衡双方利益,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

案例 4

在婚姻财产纠纷中,接受彩礼的婚姻一方的父母可以是共同被告

张某与赵某、赵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和赵某某(女)经介绍相识,双方决定于2024年4月结婚。 张某某向赵某父母赵某、王某支付了36600元的全家礼物; 2024年9月,张某某将彩礼13.66万元转入赵某银行账户。 赵某某等人购买了价值1120元的嫁妆,放在了张某家。 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也没有举行结婚仪式。 2024年9月,双方解除婚约后,彩礼返还发生纠纷,张某某起诉要求赵某某及其父母赵某、王某共同返还彩礼17.32万元。

二、判定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未登记结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与赵某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张某并无明显过错,但本案证据也可以证明赵某也为婚姻出资,因此涉案案件认定家庭赠与和彩礼后应适当返还扣除嫁妆。

关于赵某、王某是否属于本案合资格被告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彩礼13.66万元是张某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赵某的,赵某应承担返还责任,扣除嫁妆后,应酌情返还121820元; 关于涉案的36600元家庭馈赠,由赵某及其父母共同收受,赵某、赵某、王某应承担返还责任,32940元应由其自行决定返还。

三、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民事纠纷应当依法处理; 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法律没有规定彩礼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习惯例处理涉及彩礼的纠纷,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根据中国传统习的说法,在签订婚约的过程中,男女双方的父母一般在亲戚、朋友、媒人等在场的情况下协商并参与支付彩礼。 因此,在确定诉讼当事人时,也应考虑习实践。

当然,每个地区、每个家庭的情况差异很大,彩礼接受者的情况和钱的使用方式非常复杂,既有婚约当事人直接领取的,也有婚约当事人的父母领取的; 彩礼的下落也各不相同,从接受者到接受者,到作为嫁妆一部分的彩礼,到作为新家庭生活启动资金的婚约当事人,再到接受彩礼的父母用于其他目的。

如果婚约一方的父母收到彩礼,可以视为与子女的共同行为,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将一方与父母一并列,符合习的规定,也有利于查明彩礼金额、实际情况等案件事实使用彩礼,以便依法作出判决。

作为中国婚姻领域的传统习,彩礼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 然而,近年来,彩礼金额持续攀升,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甚至还彩礼引发恶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 为统一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标准,今天(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据最高人民法院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的解释(一)》规定了可以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包括:未登记结婚、结婚登记但未同居、 以及由于支付彩礼而给付款人带来的困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大量案件是按照当地习的规定举行和共同生活的,没有结婚登记,以及已经登记结婚但同居时间短的,上述司法解释无法适用,是否以及如何退还彩礼变得困难。

本批典型案例聚焦审判实践中共性问题,明确了处理彩礼纠纷的三大原则:

一是明令禁止以结婚为借口索要财物这是基本原则。

二是充分尊重民间习,在当地民众普遍认可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彩礼范围。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点,在实现婚姻根本目的时,考虑同居时间、结婚登记、生育等不同因素的比例,合理平衡双方权益。

据介绍,目前,涉及彩礼返还的纠纷有两种:一是“闪光”的情况; 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姻尚未登记,但已经同居。 在这两种情况下,支付彩礼的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的主要考虑因素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结合典型案例回答了这一问题。

在第一起案件中,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彩礼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取得结婚登记这一法律形式要求,也是为了让双方长期共同生活更加重要。 因此,在一起的时间长短应该是决定是否退还彩礼以及退还彩礼百分比的重要考虑因素。 本案中,双方仅同居一年多,支付方并无明显过错,彩礼金额相对于家庭收入过高,彩礼的支付给家庭造成了沉重的负担,同时, 考虑到终止妊娠也对女方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判决酌情退还部分彩礼,较好地平衡了当事人的利益。

另一个例子是第二起案件,双方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已经按照习当地的习俗举行了婚礼,夫妻同居三年多,并且已经生了一个儿子。 在处理涉及退还彩礼的纠纷时,应强调共同生活和生育的事实。 本案判决综合考虑了上述事实,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充分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纠纷中,对彩礼与一般赠礼的界限,以及如何确定“同居”,也存在模糊的理解。 案例 3 在这两个方面都很典型。 该案判决认定,涉案26万元的“五金”钱符合人民群众对彩礼的一般认识,可以认定为彩礼。 同时明确,双方在登记结婚后仍在两地工作生活,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对后续生活没有形成一致的规划,没有形成稳定的生活状态,因此不宜认定他们同居, 但考虑到婚姻已经登记的事实,短暂的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以及共同消费的存在,判决酌情退还了大部分彩礼,适当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彩礼和嫁妆都是中国婚姻领域的习传统习俗,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目的相同,应按照当地的习习俗来适用。

在确定要退还的彩礼金额时,也应考虑嫁妆,例如,在案例 4 中,在确定彩礼金额时,扣除了放置在男方住所的嫁妆金额。 此外,还存在返还彩礼纠纷中诉讼主体的资格问题。 根据中国传统的习习俗,婚约和彩礼的支付一般是男女双方父母共同参与的,因此在确定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当事人时,也应考虑习的做法。 如果婚约一方的父母支付或接受彩礼,将他们列为共同当事人,不仅符合习的惯例,也有助于澄清案件事实。

据介绍,这起典型案件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强调了禁止利用婚姻以彩礼名义招揽财产的原则, 并规范彩礼的范围、返还条件、当事人的认定,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浙江**编辑:洪玉婷 编辑:叶丹婷 制片人:蔡倩**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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