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已批准《土壤和沉积物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19种金属元素总量》等9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发布。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19种金属元素的总量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 19 种金属元素的总量。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银(Ag)、砷(As)、钡(Ba)、铍(BE)、铋(Bi)、镉(Cd)、铬(Cr)、钴(Co)、铜(Cu)、锂(Li)、锰(Mn)、钼(Mo)、镍(Ni)、锑(SB)、锶(SR)、铅(PB)、铊(TL)、钒(V)和锌(Zn)等19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当样本数量为 0 时1克当消化后体积为50 ml时,19种金属元素的检出限为002 mg kg 5 mg kg,测定下限为008 mg kg 20 mg kg,详见附录 A。
方法原理:土壤或沉积物样品消解后,采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检测,根据元素的质谱或特征离子进行定性,并采用内标法定量。 样品经载气带入雾化系统进行雾化后,以气溶胶的形式进入等离子体的轴向通道,在高温惰性气体中充分蒸发、解离、雾化、电离,通过离子采集系统转化为带正电的离子进入质谱仪, 质谱仪根据离子的质荷比对离子进行分离和定性定量分析。在一定浓度范围内,离子的质荷比对应的信号响应与其浓度成正比。
《水质、氨氮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氨氮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水质 氨氮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T 195-2005)的测定》的修订版。 《水质中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T 195-2005)于2024年由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宝山区环境监测站、江苏省张家港市环境监测站、辽宁省庄河市环境监测站、 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淳安县环境监测站。这是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如下:
增加了氨氮的定义、样品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理和注意事项
删除了该方法适用范围内对生活饮用水、气液分离装置、无氨水制备的描述
试剂的制备、样品的收集和储存以及结果的计算和呈现都进行了修改
改进了干扰和消除、光源类型、载气类型、标准曲线的建立;
仪器参考条件已得到完善。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氨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氨氮(以n计)的测定。 该方法的检出限为002mg l,测定下限为008 mg/l。
方法原理:样品中的氨氮经次溴酸氧剂氧化成亚硝酸盐氮,再经盐酸乙醇催化成二氧化氮气体,产生的二氧化氮用载气装入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的吸收管中,在特征吸收波长处测得的吸光度与氨氮浓度的关系符合朗伯-比尔定律。
“总氮-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的水质测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总氮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水质-总氮-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T 199-2005)的修订版。 《水质-总氮-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的测定》(HJ T 199-2005)于2024年由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首次发表。 这是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如下:
增加了总氮的定义、样品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理和预防措施
删除了气液分离装置、无氨水制备等说明
修改了方法的适用范围、规范性参考文献、方法原理、试剂的制备、样品的采集和保存、校准曲线的种类和建立、结果的计算和表示等
干扰消除、光源型、载气型、样品制备改进;
仪器参考条件已得到完善。
本标准规定了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测定水中总氮。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总氮(以n计)的测定。
高温高压消解,样品体积为20在 0 ml 时,方法检测限为 005mg l,测定下限为020 mg/l;**采用紫外消解法,该方法检出限为005mg l,测定下限为020 mg/l。
方法原理:以碱性过硫酸钾为氧化剂,将样品中的氮经高温高压消解或紫外消解氧化成硝态氮,再经三氯化钛还原为一氧化氮,生成的一氧化氮用载气装入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的吸收管中, 在特征吸收波长处测得的吸光度与总氮浓度的关系符合朗伯特-比尔定律。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硫化物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水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T 200-2005)的修订版。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T 200-2005)于2024年由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江苏省张家港市环境监测站、辽宁省庄河市环境监测站、 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淳安县环境监测站。这是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如下:
增加了硫化物的定义、样品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理和预防措施
删除了该方法适用范围内对饮用水、气液分离装置、碱性脱氧和去离子水的描述
修改了试剂的制备、絮凝沉淀的分离方法、样品的收集和储存以及结果的计算和呈现
改进了干扰和消除、光源类型、载气类型、标准曲线的建立;
仪器参考条件已得到完善。
本标准规定了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测定水中硫化物。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硫化物(以S2-计)的测定。 该方法的检出限为0005mg l,测定下限为0020 mg/l。
方法原理:样品中的硫化物与醋酸锌溶液反应生成硫化锌沉淀,加入盐酸后生成硫化氢,产生的硫化氢随载气装入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的吸收管中,在特征吸收波长处测得的吸光度与硫化物浓度的关系符合朗伯-比尔定律。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测点空气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固定污染源。
本标准规定了一种高效液相色谱法,用于在固定污染源和逸散性排放的有组织排放监测点测定空气中的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逸散性排放监测点空气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 在进样体积为10 l时,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最低可检测浓度分别为0011 mg/l、0.017 mg/l。当固定污染源有组织的废气采样量为30 l(标准状态下的干式废气)和样品体积为50 ml时,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检出限分别为002 mg/m.03 mg m3,下限为 008 mg/m.12 mg/m3。当逸散性排放监测点的空气采样量为30 l(标准状态下的干燥废气),样品体积为10 ml时,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方法检出限为0004 mg/m.006 mg m3,测定下限为0016 mg/m.024 mg/m3。详见附录A。
方法原理:气体样品中的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被水吸收后,由装有紫外检测器或二极管阵列检测器的高效液相色谱仪分离检测。 根据定性保留时间,采用外标法进行定量。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色谱法中 6 种丙烯酸酯的测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中6种丙烯酸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中6种丙烯酸酯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逸散性排放监测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的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丙酯、丙烯酸丁酯和甲基丙烯酸丁酯等六种丙烯酸酯化合物的测定。
环境空气和逸散性排放监测点的空气采样量为20升,解吸量为1升0 ml,进样体积为 1在 0 l 时,方法检测限为 002 mg m3,测定下限为 008 mg/m3;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注入量为1在0 ml时,方法检出限为1 mg m3 2 mg m3,测定下限为4 mg m3 8 mg m3。 详见附录A。
方法原理:利用活性炭采样管对环境空气和逸散性排放监测点空气中的丙烯酸化合物进行富集,二氯甲烷解吸后进样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丙烯酸化合物由气囊收集并直接注入。 气相色谱分离、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检测、定性保留时间、外标定量。
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价技术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大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区域环境空气臭氧监测自动监测的工作过程、仪器设备、质量评价目标、评价区域和点采样、现场检查和比对、质量评价、评价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基于紫外光度法原理的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价。
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输标准校准技术规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大气监测臭氧转移标准校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臭氧转移标准校准下属臭氧转移标准的操作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校准浓度范围为 1 nmol mol 至 500 nmol mol 的环境空气监测臭氧转移标准。
臭氧发生器的臭氧传输分析标准:
臭氧传输分析标准品分为带或不带臭氧发生器的分析臭氧传输标准品。 没有臭氧发生器的分析臭氧传输标准主要用于校准现场生成的传输标准,不能用于测量环境空气。 臭氧分析转移的标准性能和功能要求如下:
a) 测量范围在0 nmol mol至500 nmol mol范围内可调,最小显示单位为1 nmol mol;
b) 臭氧浓度误差应符合HJ 654的要求;
c) 仪表盘能够显示实时测得的臭氧浓度、所有校准参数(如斜率、截距)、实时采样流量、吸收池内的实时温度和压力、实时汞灯温度、实时紫外检测器光强等状态参数
d) 臭氧紫外光度计的校准参数(如斜率、截距)可通过仪表盘操作进行修改;
e) 温度和气压传感器可调;
f) 臭氧紫外光度计前端的电磁阀可分别使用外部供应的零点气体或样品空气
g) 实时测得的臭氧浓度可通过通讯线实时传输到工控计算机。
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验证技术导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中陆地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核实的基本参数和方法,指导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核实网络建设,制定本标准。
该标准是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陆地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验证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包括地面验证点(站)的选址、验证样地样方的布局、观测参数、观测方法、基础设施建设、遥感产品的验证和验证精度的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基于生态遥感和地面观测技术的国家和区域遥感产品验证、遥感监测等相关工作。
上述标准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水质-氨氮-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T 195-2005)、《水质-总氮-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T 199-2005)、《水质-硫化物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T 200-2005)。
上述九项标准的发布实施,丰富了监测标准的供给,对进一步完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规范生态环境监测,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服务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