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未经登记借入外债是否违法?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1-31

境外借款涉及外汇管理

发行人概览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岭股份”或“发行人”)于2024年12月22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富岭股份是一家主要从事塑料餐具和生物降解材料餐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反馈响应

关于历史和股东。

根据申请材料及审计查询回复,黄启军于2024年至2024年期间长期向发行人股东提供大额境外贷款。 2024年2月,全信控股转让其持有的涪陵股份15%股权(对应957出资75万美元)给黄启军全资经营的粮食风投资,转让**为1注册资本5035美元。 截至目前,Grain Venture Capital持有发行人超过5%的股份。

请发行人说明黄启军长期向发行人股东提供的借款的背景、理由、具体约定和实际用途,是否存在持股、可转债、担保措施、对赌协议、履约承诺及类似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争议,境外借息支付是否符合外汇规定; 税收和其他法律法规。

再:

黄启军向发行人股东提供了该笔贷款长期的背景、理由、具体协议及实际用途等情况

1月,黄启军向富林塑胶提供贷款

1月,黄启军向创始股东提供贷款

今年1月,创始股东以多方债务信贷的形式结清了借款

创始股东欠黄启军的1,070万美元债务,已通过多方债务授信清偿,黄启军(Grain Ventures)欠全信控股的1,070万美元转让金额,双方无需追加付款。

黄启军向发行人股东提供的贷款,无股权、可转债、担保措施、对赌协议、履约承诺及类似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争议

综上所述,黄启军长期向发行人股东提供贷款是基于发行人股东的境外资金需求,具有合理的背景和理由,不存在代理人股份、可转债、担保措施、对赌协议、履约承诺及类似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争议。

境外贷款和利息支付是否符合外汇、税收等法律法规

海外借款和利息支付与税务管理有关

根据上述“问题7如“1”部分所述,黄启军过往向发行人股东提供的贷款的最终未结算利息不涉及利息支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按照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按月或者一次性计算,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者一次性代扣代缴税款。 由于黄启钧公司并未实际取得利息收入,也未从中国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黄启钧公司实际上并不需要履行该笔贷款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且富霖塑胶及创始股东均未参与相应的代扣代缴义务,因此黄启钧向发行人股东的境外贷款并未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而转让方在黄启军转让涪陵股份时,已按照涪陵有限公司的公允价值缴纳了相应的所得税。

境外借款涉及外汇管理

黄启军历往向发行人原股东富林塑胶提供境外贷款,上述境外借款资金已受富林塑胶黄启军委托直接偿还旺先祥境外贷款或直接支付给全信控股作为对涪陵的有限出资,并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历次增资的外汇审批手续, 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文件,相关资金使用和结售汇未违反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3月16日废止)和《外债登记管理办法》(2024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有关规定,富林塑胶向黄启军借款外债,本应向有关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但未履行, 外债登记存在瑕疵。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违反外债登记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外汇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机构三十万元以下、个人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鉴于上述境外借款资金已合法核准并办理外汇相关手续汇入中国,且未导致外汇损失,且2024年4月,富林塑胶股东已承接福林塑胶欠黄启军的全部借款,至此, 富林塑胶与黄启军的债债关系已终止,富林塑胶向黄启军借外债的事实已消除。根据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主管部门两年内未发现的外汇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自外汇违规发生之日起计算,外汇违规行为连续或者连续的,自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富霖塑胶向黄启钧借款外债于2024年4月终止,而该行为结束至今已两年多,因此富霖塑胶因上述登记瑕疵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

根据《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积极消除或减轻有害后果......非法行为;根据《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办法》所附罚款自由裁量幅度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机构的罚款幅度规定了以下自由裁量幅度: (一)法定从宽或者减轻处罚: <30000元;(2)轻微发作(间隔仅包括左终点):30,000-50,000;(3)一般图(区间仅包含左端):50,000-100,000或100,000-150,000;(4)较重的图(区间包括左右端点:150,000-300,000;(5)情节严重(区间仅包括右终点):无。 根据《关于适用17号法律的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实结论的,不得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轻微,罚款小;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鉴于2024年富霖塑胶与黄启军的债权债务关系被消除,未导致外汇损失,符合从宽、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 因此,如富林塑胶因上述借款外债未登记外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上述“罚款自由裁量幅度”的规定,适用法定3万元以下的罚款减轻或者减轻处罚,数额较小;此外,根据罚金的酌处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的行为,不具有“情节严重”的酌处罚金幅度,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如果富霖塑胶因上述事项受到行政处罚,并不算重大违法行为。 阜林塑胶是发行人的过往股东,已退出持股多年,即使受到行政处罚,也与发行人无关,不会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富霖塑胶尚未因上述登记瑕疵受到外汇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富林塑胶原股东(创始股东)承接了富林塑胶欠黄启军的全部贷款,上述境外借款人变更为创始股东,2024年6月至12月,黄启钧向创始股东提供境外贷款,直至2024年2月,上述境外借款通过多次债权授信清偿, 而创始股东也不再欠黄启军贷款。2024年6月至12月,境外借款由创始股东委托直接支付给全信控股实收出资及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并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增资及股权转让对价支付外汇审批手续, 并已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批准。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境内个人提供贷款、借入外债、提供对外担保,直接参与境外商品、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向外汇局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按照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流程,逐步放开境内个人提供贷款、借入外债、提供对外担保、直接参与境外商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管理。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据律师咨询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外汇管理部门目前只对境内机构在资本项目下的外债业务进行登记,境内个人借用外债没有登记渠道,实践层面也没有登记路径。 因此,由于无法在实践层面登记个人境外贷款,外债登记存在瑕疵,但相关规定并未明确禁止个人借入外债,个人境外贷款并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上述事项没有具体处罚,如果个人境外贷款被外汇主管部门参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处三十万元以下、个人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鉴于上述境外贷款已于2024年2月通过各方债务授信结清,且富岭股份此前增资、股权转让均已依法批准及办理外汇相关手续,上述个人境外贷款未造成外汇损失, 符合《外汇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规定的减轻减轻处罚法定条件的,按照处罚自由裁量幅度处罚金额较小(适用法定减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的行为,不具有“情节严重”的酌处罚款幅度,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因此,创始股东因个人境外贷款未登记外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且创始股东因上述事项受到外汇管理部门处罚的,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全体创始股东已作出承诺,如因富霖塑胶或创始股东历史性借款外债行为导致发行人遭受处罚或承担任何诉讼、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的,全体创始股东将全额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或有损失。

综上所述,黄启军向发行人股东提供的境外贷款不涉及支付利息,不存在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 鉴于富霖塑胶及创始股东的境外借款资金用于支付增资、股权转让收益或返还境外贷款,相关资金已通过合法的外汇审批程序汇入中国,相关境外借款已结清, 且没有发生外汇损失,且相关借款外债已超过两年,且创始股东借款外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上述外汇登记瑕疵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 被外汇主管部门处罚的,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而且,富临塑胶是发行人过去的股东,多年来一直退出其持股,因此即使受到行政处罚,也与发行人无关发行人所有创始股东均已作出承诺,承担因上述外债借款而造成的全部或有损失;因此,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法律声明分析学

在富岭股份案中,发行人董事黄启军于2024年至2024年长期向发行人股东提供大量境外贷款,黄启军为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黄启军为香港居民。 审计机关关注黄启军向发行人股东长期借款的背景、原因、具体约定及实际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代股、可转债、担保措施、对赌协议、履约承诺及类似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争议,境外借款及付息是否符合外汇规定, 税收和其他法律法规。

中介人解释,黄启军长期向发行人股东提供贷款是基于发行人股东的境外资金需求,且有合理的背景和理由,不存在代理人股份、可转债、担保措施、对赌协议、履约承诺及类似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 并且没有争议。

关于境外贷款和利息支付是否符合外汇、税收等法律法规,中介机构主要论证如下:

1)列举了境外借款和付息涉及的税收征管的相关规定,表明黄启军公司并未实际取得利息收入,也未从中国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无需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富霖塑胶及创始股东未参与相应的代扣代缴义务。

2)外汇管理相关境外借款清单显示,黄启军曾向发行人前股东富林塑胶提供境外借款,上述境外借款资金曾受富林塑胶委托直接偿还旺先祥境外借款或直接支付给泉鑫控股作为对富岭的有限出资, 并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历次增资外汇审批手续。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相关资金的使用和结售汇不违反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3)富林塑胶向黄启军借款外债,本应向有关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但未履行,存在外债登记瑕疵。

4)鉴于上述境外借款资金已合法核准并办理外汇相关手续汇入中国,且未导致外汇损失,且2024年4月,富林塑胶股东已承接富林塑胶欠黄启军的全部借款, 至此,富林塑胶与黄启军的债债关系已经终止,富林塑胶向黄启军借外债的事实已经消除。“富霖塑胶向黄启钧借款外债于2024年4月终止,而该行为结束至今已两年多,因此富霖塑胶因上述登记瑕疵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

5)鉴于2024年富霖塑胶与黄启军的债权债务关系解除,未导致外汇损失,符合从宽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因此,富临塑胶因上述借款外债未登记外债受到行政处罚的,适用法定3万元以下的罚款,减轻或者减轻处罚,数额较小;此外,根据罚金的酌处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的行为,不具有“情节严重”的酌处罚金幅度,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6)即使富林塑胶因上述事项受到行政处罚,也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阜林塑胶是发行人的过往股东,已退出持股多年,即使受到行政处罚,也与发行人无关,不会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7)经核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后,富林塑胶未因上述注册缺陷受到外汇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8)创始股东借款黄启军属于境内个人借入的外债,经中介机构咨询当地外汇管理机构后,外汇管理部门目前只对境内机构在资本项目下的外债业务进行登记,境内个人借入外债没有登记渠道, 并且在实际操作级别没有注册路径。因此,由于无法在实践层面登记个人境外贷款,外债登记存在瑕疵,但相关规定并未明确禁止个人借入外债,个人境外贷款并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9)鉴于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没有具体处罚,个人借款境外借款的,由外汇管理部门依照《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10)发行人所有创始股东均已作出后备承诺。

笔者指出,其他列举的案例也存在类似情况,如德邦案(603056),有境内自然人未办理境外贷款外债登记的案例;在昊江智能(301320)一案中,存在境内机构在借入外债时未履行外债登记的情形。 笔者将此类非登记外债中介机构的解释要点归纳为以下几点:

1)《外汇管理条例》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允许境内个人借入外债,个人借入外债不违反《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法规和规则。

现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仅对境内机构外债登记作了细化,仅对境内机构外债登记作出了操作规定,而对个人外债登记没有操作规定,使个人无法在实务层面办理借款外债登记手续。

2)经咨询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窗口,外汇管理部门目前只对境内机构的外债业务进行登记,境内个人借用外债,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无法在实务层面进行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分支机构也从未对借款外债进行过登记。个人。

3)外汇主管部门已出具合规证明,相关经侦组也确认未对相关方立案调查。

4)借入外债金额小且已清偿,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未登记借入外债受行政处罚的风险很小,不会对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不构成刑事犯罪和重大违法行为。

[请参阅规则。文件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2024年5月4日修订)

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涉及外债的国际收支;

(二)未按规定报送外债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提交外债业务有效文件或者提交文件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债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24年8月5日修订)

第18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 借用外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债应当在外汇管理机关登记。

**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外债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下、个人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文件或者提交的文件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6月1日修订)。

第21条两年内未发现外汇违规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如果涉及财务安全并产生有害后果,则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外汇违规发生之日起计算,外汇违规行为连续或者连续的,自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第一款所称发现,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早记载的开展检查、调查、日常监督、立案取证的时间。由其他机关移送的,以该机关发现的时间为准;向外汇局报告,经认定属实的,以外汇局收到报告的时间为准。 立案前已经依法进行调查的,以立案前取得的证据材料记载最早的时间为准。

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办法(自 2021 年 11 月 5 日起生效)。

第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14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法律的;

2)积极消除或减轻有害后果......非法行为;

(三)受他人胁迫、欺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自愿供认行政机关尚未知悉的违法行为;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立功立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减轻其他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控制自身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障人士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指引》招股说明书 关于适用第七条相关规定的意见关于法律适用的意见(自 2023 年 2 月 17 日起生效)。

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解和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未发生“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违法行为”。 现提出以下适用意见:

1)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等的重大违法行为,是指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严重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不得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轻微,罚金小的;

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3. 主管机关证明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等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2)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比不超过5%)未产生重大影响的,其违法行为不得视为发行人自身的重大违法行为,但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除外, 主要人员**或不良社会影响。

如果被处罚标的物被发行人收购,且在发行人完成收购之前已经实施了相关处罚,原则上不视为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但发行人的主要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主要是**在被处罚的主体或相关违法行为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主要人员**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自刑罚或者行政处罚执行终结之日起最近三年内为36个月。

4)发起人及发行人律师应核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上述事项,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和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2024年2月1日生效)。

第21条境内个人提供贷款、借入外债、提供对外担保,直接参与境外商品、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向外汇局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3月23日修订)。

第23条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流程,逐步放开境内个人提供贷款、借入外债、提供对外担保、直接参与境外商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相似文章

    浙江IPO涪陵股份顺利通过深交所主板

    摘要 今天 月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查委员会年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富岭股份有限公司 的首次发行申请。涪陵股份拟在 主板上市,公司拟发行不超过股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 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超过,,,股。涪陵股份IPO的中介机构 保荐人 主承销商 东兴 律师事务所 ...

    富岭股份退市和深圳主板能否实现价值回报?

    本文 时代商学院 作者 文通 为了满足年轻消费群体的消费热潮,快餐 茶叶店等行业正在迅速扩张,对塑料餐具等日用塑料制品的需求也在不断上升。市场需求的不断上升,使得行业内企业纷纷涌向资本市场。继家联科技上市后,肯德基与麦当劳 尚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富岭股份 也在冲刺IPO,计划登...

    以绿色环保理念,富岭股份定制生产,增强竞争壁垒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富岭股份 是一家致力于塑料餐具和生物降解材料餐具研发 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中国领先的塑料餐具制造企业,富岭股份通过先进的技术和绿色环保理念,不断打造世界一流的环保餐具制造企业。富岭股份主要专注于为客户提供定制餐具产品,为客户提供丰富的产品类别和型号的多种选择。...

    《富哥穷哥》人生分水岭

    在人生的舞台上,我们经常看到不同的人过着截然不同的生活。有些人天生条件优越,而另一些人则从出生起就注定要经历人生的考验和磨难。然而,是什么决定了这一切?纪录片 富哥穷哥 以其真实感人的内容为我们揭示了答案。这部纪录片的主人公是一对有着相同背景但生活截然不同的兄弟。哥哥事业有成,生活富裕,而弟弟无家可...

    吉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云家岭矿山大边坡复杂应力隧道掘进再创新高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运行情况 月,在挖孔开挖过程中,吉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云家岭矿克服了大坡度进出货物困难 高应力围岩支护复杂 后方运输前沿长等诸多客观困难,采取动力辅助绞车 封闭管理等项安全措施,实现了米安全掘进,在该地区的高应力条件下创建最佳的隧道掘进水平。矿区八矿区巷道应力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