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引发广泛讨论。
有网友认为,这份法律文件是在向“酒驾行为”敞开大门,甚至纵容“酒驾”。 有朋友解读为对白酒股有利。
网友特别关注的是,上述法律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不被认定为犯罪的“酒后驾车行为”。 该条规定了五种酒后驾车行为,根据实体法不构成犯罪(《刑法》第13条)。 在诉讼程序上,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判,或者宣告无罪(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第12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这种解释是片面的,缺乏对当前司法实践的全面认识。a) 血液酒精含量低于 150 毫克 100 毫升;
(二)为救助伤者、病者等紧急目的驾驶机动车,不构成逃避紧急险情的;
3)因移动汽车、在某处停车等原因,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驾驶机动车;
(四)机动车由他人驾驶到住宅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管驾驶人,或者为了由他人驾驶,距离住宅区、停车场或者其他场所不远;
5)其他情节明显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因伤者、病者急救等紧急事由,不得不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逃逸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首先,对于酒精含量为 150对于100ml以下的,实践中部分省份已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从宽程度超过《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标准。
部分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出具的文件,以及司法实践,对酒驾行为超过80毫克、100毫升,实行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在一些地方,标准甚至一样高mg/100ml、170mg/100ml,高于本法律文件的标准。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酒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
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8种加重情节,认罪悔罪,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酒精含量低于170mg 100ml、认罪悔罪,且不具备上述8项加重情节,情节较轻的不得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以下,且不具备上述8种加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情节明显较轻,不移送审查起诉。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不具备前款第七条情形,认罪悔罪,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60毫克以下者不得被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普通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不宜判处刑罚的免除刑事处罚:
醉酒程度为150mg 100ml以下为初犯者,存在急诊患者、短途移动车位、因道路检查以外的原因自愿放弃酒后驾驶、通宵清醒后驾驶等情况,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当然,严格来说,《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是针对酒后驾车100ml以下的,被判无罪。 上述三省的法律意见是,酒后驾车低于150、160、170mg、100ml的,不予追究或免除处罚。 免于惩罚本质上是一种有罪推定。 然而,不起诉的法律后果,至少在广东和福建等一些省份,是无罪释放(尽管有些地区仍然认为存在犯罪记录,如浙江)。 因此,这种比较并非完全没有道理。
二、180以上缓刑一般不适用于mg 100ml,部分地区此前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标准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了“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 100ml”等多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省份对不受缓刑限制的酒精含量采取了更高的标准。
例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处理酒后驾驶危险驾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缓刑可能适用:(1)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以上100毫升之间,没有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认罪悔罪,没有其他加重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酒驾情节较轻;(二)。血液酒精含量低于 200 毫克 100 毫升发生交通事故,但造成轻伤或者财产损失较小的,被告人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没有其他加重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酒驾情节较轻;(三)其他可以适用缓刑情形的情形。
三、四部门出台的上述文件,是以各省市司法实践经验的调查和调查为基础,具有较强的实践基础。 而且,客观地说,至少与部分省份现行标准相比,《关于处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对于是否认定为犯罪、是否依据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是否适用缓刑,并没有采取更宽松的标准,但实际上更加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