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平台账号的合作,是否意味着他们的个人形象可以随意使用?近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法院判决公司必须删除相关**并公开道歉。
无偿使用肖像
2024年,珠海某文化媒体联系陈琳茹洽谈拍摄合作,聘请她担任公司抖音账号主播。
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期间,陈与公司团队合作拍摄了多部 **。 该公司在“XX珠海”抖音账号上发文**,还用她的头像作为抖音账号的头像,并以她的名义在评论区留言或回复评论。
近半年来,公司既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支付达标工资,甚至连拍摄期间原本承诺报销的差旅费和马匹费、服装费、道具费、化妆费等费用都没有兑现。 陈琳茹直言不讳地说。
2024年5月,陈琳如决定停止合作,并要求公司删除抖音**上的所有出场。 不过,该公司以她曾为公司工作为由拒绝删除**,并继续以她的肖像为头像,并用她的声音回复网友评论。
将其删除**并公开道歉
2024年5月30日,陈琳茹以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经调解,约定公司支付16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虽然劳资纠纷已经解决,但陈琳茹认为,她从未与公司签订过肖像权使用协议,也没有授权公司停止拍摄后继续使用她的肖像,不存在雇佣关系。 2024年9月28日,陈琳如向抖音平台投诉,平台下架相关**。 10月8日,公司要求平台恢复账号内所有**作品。
陈琳茹向香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删除涉案**,并在账号首页刊登道歉声明,停留一个月,赔偿诉讼及精神损失1万元。
肖像的使用须经授权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琳如与该公司未签订书面肖像许可合同,但在终止合作前,她对公司释放涉案**未提出任何异议,表明双方实际上已就陈琳如肖像订立许可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肖像许可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肖像许可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庭审后,法院认为,陈琳如多次要求公司删除涉案**,表示其已通知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肖像许可合同,最迟在双方达成仲裁和解协议之日可以认定合同解除。 合同终止后,未经陈琳茹本人同意,公司不得以出版、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披露陈琳茹肖像。 然而,在涉案**被下架平台之前,该公司继续使用涉案**,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陈琳如的肖像权。
最终,法院判令该公司删除抖音账号上涉及陈琳如的**,在首页发布道歉声明,并保留一个月。 公司虽然侵犯了陈琳茹的肖像权,但并未玷污陈琳茹等损害其人格的行为,且经对方投诉后,涉案**已被下架,因此法院不支持陈琳如要求公司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提醒,公司与主播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合作关系,并不意味着主播的肖像可以随意使用。 为了规避双方的风险,需要通过提前签订协议,共同确定人像将在哪个平台上使用,以及是否会有有效期。 如果双方的雇佣关系或合作关系终止,公司仍想继续使用主播的头像,则应签订相应的授权协议。 此外,在这个全民直播的时代,在很多情况下,主播的出现本身就是流量,企业和从业者在利用外在形象“做生意”的同时,也要提高肖像权意识。
*: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