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听说上海最近出台了针对特定群体的税收政策,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公告(2024年第1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经市批准, 现就《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中有关税收减免标准的事项明确如下:
1、扶贫对象(包括被监测防止返贫者,下同),持有《就业创业证明》(注明《自营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当年内自营就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营职业税收政策》),从事自营职业的, 每户每年限额为24000元,自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连续3年(即36个月,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依次减免。
2.企业可以招收脱贫人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企业吸收税收政策》)。 企业与这些人员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签订劳动合同开始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起,企业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7800元、 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按未来三年实际职工人数计算。
2.此政策何时实施?
答: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实施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纳税人在2024年12月31日前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满3年。 上一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3年以上的,不再享受本规定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一年度享受不满3年但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在满3年内,可按本规定享受优惠。
3.在上海,退役军人可以享受自雇或就业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可适用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2024年第14号公告,财政部、税务部、财政部、税务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经营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的公告》。 公告称,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退伍军人事务局经市政府同意,联合发文明确了自雇退役军人在市内创业就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自营职业、退役军人自营职业者,自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当月起,连续36个月内每户最高年限2.4万元,依次扣除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聘用个体经营性退役军人,与其签订为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算起,未来三年内,按实际入职人数计算, 依次扣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每人每年名额为9000元。
4.实施此政策的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答:自雇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实施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纳税人在2024年12月31日前享受创业就业自雇退役军人税收优惠政策不足3年的,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至满3年。 退役军人上一年度享受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3年的,不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一年度享受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但符合本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照本文件规定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直至满3年。
5.为了享受退役军人的税收优惠,我们公司需要保留哪些文件以备日后参考?
答:退役军人个体经营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报税时需注明退役军人身份,并保留《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休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休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役证》,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休证书》作为参考文件。
如果企业招收个体退伍军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保留以下信息以备日后参考:
1.招收个体退役军人所需的证明,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退役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役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役证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役证明》等。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休证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休证明》;
2.与聘用个体经营性退役军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本年度在企业工作的自雇退役军人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