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司法统一,完善酒驾治理体系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周广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酒后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执法司法规范性文件。 《意见》对2024年《关于办理酒驾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全面完善,体现了问题导向、系统思考、综合治理的理念,贯彻严格依法办案、宽严相济的执法和司法政策理念。
一、规范统一执法和司法标准。 《意见》统一规范了立案、起诉、缓刑、罚款、行政处罚等标准,有利于解决各地执法和司法政策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1、办案不均衡的问题。 《意见》按照“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模式确定刑事定罪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意见》坚持刑事一体化思想,坚持犯罪构成要件概念,进一步明确“道路”、“机动车”等酒驾危险驾驶构成要件的认定,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意见》规定,因急救伤者病者等紧急事由被迫驾驶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不能阻止,但预期概率低,或者有其他情有可原情形的行为,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意见》强调,要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抽象危险性进行实质性判断,使其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特征,醉酒程度较高或者有情节较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则更符合刑法中的谦虚原则,也体现了执法和司法机关从严治法、为人民伸张正义的精神,这样的执法和司法理念应该得到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同。
应当指出,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刑法溯及既往的精神,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意见》确定的刑事定罪标准仅适用于正在办理的待审案件和新发案件。 已经判决的案件应保持不变。
二、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兼备是中国的基本刑事政策,适用于包括酒驾案件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 危险驾驶罪在中国刑法中属于轻罪,最高刑罚为六个月的拘留和罚款。 《意见》按照“酒后危险驾驶+醉酒程度+有无情节”的模式确定了从宽从严的具体标准,可以做到宽序、宽严、处罚适当,有利于持续推动形成“酒不驾、 以及开车不喝酒“在全社会。比如,《意见》设置了15项从重情节,表明司法机关对严重酒驾行为态度狠;并规定了缓刑一般不适用的10种情形,突出了实际危害后果发生、酒驾危险性高、加害人主观恶意等案件办案的严重性,避免部分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意见》强调,酒后驾车刑事处罚不仅要关注危险驾驶罪,还要重视交通事故、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较为严重的犯罪的适用。 《意见》规定,酒驾情节明显较轻,危害不大的,不予提起犯罪追究,即给予行为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初犯、偶犯的酒驾行为人从宽处理, 而且人身危险性小,能有效减少社会对立。同时,《意见》还规定了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处罚情节,明确了行为人情节轻微的,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
3.坚持综合政策和系统治理。 《意见》突出了严格管理酒驾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网络和规则体系,强调公安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酒驾行为,司法机关要严格平等适用法律,强化刑事处罚的普遍预防作用。 《意见》明确了对情节严重的酒驾行为要严格查处,严格抓案快节奏,严格加强执行衔接,确保酒后驾车管理更加严实实,司法资源投入更加有效,重点惩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酒驾行为。 《意见》明确,对酒后驾驶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吊销驾驶证、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避免形成处罚漏洞。 《意见》增加了对血液酒精含量评价过程录音录像的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在30日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切实提高司法效率;酒驾案件的调查取证、起诉和审判更加规范和严格。 《意见》还从普法、协同治理、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等方面提出了综合措施,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车违法犯罪的发生,促进形成和谐良好的社会氛围,全面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