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最后悔的是,他遇到了赵慧琴,也就是误以为他们可以一起变老。 在一次朋友聚会上,春天的阳光透过大落地窗洒进房间,伴随着一声欢快的**,三十多岁的王涛遇见了比他大几岁的赵慧琴。 她优雅的举止和灿烂的笑容立即让他着迷。 王涛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运气,赵慧琴居然对他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
事后,他从朋友那里听说,赵慧琴有过短暂的婚姻,至今仍单身。 这个消息让王涛高兴不已,因为这样一来,同样单身的他,才能自信大胆地追求赵慧琴。
在朋友的鼓励和牵线搭桥下,他鼓起勇气拨通了赵慧琴的**。 这个电话使他们密不可分。 王涛甜甜一笑,赵慧琴皱了皱眉头,忍不住犹豫了一下。 然而,她决定给这段关系一个机会。
随着交流的深入,他们有很多共同的话题。 慢慢地,这两颗原本飘忽不定的心,开始相互吸引,最终,为彼此而留。 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的关系进一步发展,认定为男女朋友。
从此,他们在生活中相互扶持,多为彼此着想,规划着更美好的未来。 他们的第一个计划是买一套自己的房子。 在他们心目中,这是对未来的爱和希望的见证。
经过反复比较,他们选择了青浦的一栋房子。 合同总价为117万元,两人共同支付了66万元的首付款,剩下的51万元是赵慧琴名下的商业贷款,两人一起还清。
他们以为这所房子会见证他们的爱情,但上天并没有满足他们的愿望,两人的关系逐渐破裂,他们最终分手了。 我以为我想聚在一起分散,但两人在房子上发生了争吵。
王涛说,他也出钱买了房子,所以他要了一半的房产。 不过,赵慧琴却不同意。 王涛一怒之下将赵慧琴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王涛辩解,还拿出一些转账记录给赵慧琴。 他认为这个证据可以证明他已经支付了房子的费用。 赵慧琴也极力为自己辩护,她说房子不是他们一起买的,首付和贷款都是自己交的,所以房子是以她的名义登记的。 而王涛赠送的转学记录,有的是礼物,有的是他们的生活费。
由于王涛的转让没有明确说明目的,两人没有签署任何出资协议或联合购买协议。 在法庭上,证据并不支持王的主张。
因为奶奶说,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只写着赵慧芹的名字,贷款也是在赵慧琴的名下,所以王涛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贡献。 因此,法院表示不能支持他的主张,但可以协商调解。
易阿姨的观点:赵慧琴应该赔偿王涛10万元。
1.虽然房子是赵慧琴名下的,但王涛出钱参与买房过程,支付了部分首付款,也参与了还款,他有权分享房产的产权。
2.赵慧勤与王涛前后在生活和财务上的共同努力,证明他们生活和投资是共同负责的,因此财产所有权的分配应公平合理地兼顾双方的贡献。
3.尽管转让记录没有明确说明目的,但王涛提供的记录显示,他与赵慧勤有财务往来,足以证明他对财产的贡献。
白叔的观点:赵慧琴不应该给王涛10万元赔偿。
1.房子在赵慧琴的名下,首付和贷款全部由她承担,所以她有权单独拥有房产,王涛无权索要一半的房产。
2.赵慧勤和王涛虽然在生活和投资上共同出资,但并未签订出资协议或共同购买协议,也没有明确约定相关权益的归属,因此不确定双方是否出资。
3.转让记录中显示的财务交易可能只是赠与或生活费,并不能证明王涛对财产的实际贡献。
4.最终,王涛与赵慧琴通过自愿协商解决纠纷,法院采取调解方式,表明法院也认为双方应自愿达成协议,而不是强迫赵慧琴赔偿。
在法院的积极调解下,王涛和赵慧琴终于达成了协议。 赵慧勤赔偿王涛10万元,此事得到解决。
法律意见书: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应当按照缔约双方的约定确定,自愿订立,具有同等约束力。 本案中,购房合同只写明了赵慧勤的名字,王涛未提供可能证明其出资的相关证据,故法院不能支持其主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由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在本案中,王涛和赵慧琴没有结婚,所以《婚姻法》在这里不适用。
虽然王涛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经过双方协商,赵慧琴选择赔偿王涛的部分房款,这也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有效途径。 当然,在购房过程中,双方可以签订共同购房协议或出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