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京冠陵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执行董事任占民、刘金娇律师监督的广东省深圳市劳动报酬纠纷案,由深圳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委托人)支付3月29日至5月16日正常工作时间1的基本工资, 2024年60,000元。
2024年10月的一天,金硕来到北京冠岭(深圳)律师事务所,一坐下就开始泼苦水,说自己信了别人的承诺,当上了一家公司的副总经理,没想到,提前谈定的5万元月薪,竟然大幅降到了3000元, 而且还没有付钱!他实在咽不下这口气,希望律师能帮他维权。
经调研判断,冠岭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委托具有丰富劳动争议领域经验的刘金娇律师承办此案。
关玲律师获悉,金硕在2024年3月17日左右与深圳永康公司合作进行了两次产品加工作业,在了解到永康客户有租赁厂房需求后,主动寻找合适的工厂使用。
永康公司老板贾成文表示,他非常钦佩金硕,并邀请他加入永康公司,共同发展事业,金硕欣然同意。 双方于2024年3月29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最后一页的顶部横线是空白的,没有写上劳动期间、岗位、工资。
金硕加入公司后,贾成文经常安排出差,到各地参加项目展览,开发客户,但除了报销业务费用外,没有给他支付任何基本工资。 金硕说,贾成文邀请他加入公司时,是亲自答应他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月薪5万元,希望能尽快兑现。 这时,贾成文拿出劳动合同,说合同上写着金硕将担任月薪3000元的销售员一职。
金朔发现,之前空白的劳动合同现在已经填好了,他怎么可能不知道自己被骗了?于是,他于2024年5月16日出差回广州归来后,没有参加任何公司活动,无视工作安排。 贾成文随后通过**联系金硕复工,金硕直接提出辞职。
此后,金硕多次来永康公司索要工资,但一直被忽视。 他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遂委托冠玲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在澄清了案情后,关玲律师指示金硕收集微信聊天记录、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拍摄的照片、名片等证据,随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检察官的律师向仲裁庭提出: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的签名信息可以看出,贾成文在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地方写了“2024年3月29日”并盖了公章,金硕在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地方也写了“2023”。3.29“,可知双方于2024年3月29日约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视为双方自2024年3月29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其次,贾成文安排金硕于2024年5月16日去广州出差,属于工作性质,随后金硕提出辞职,因此应该确定金硕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是2024年5月16日。
再次,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贾成文曾给金硕发消息:“自从你被请做副总经理以来,我已经和你谈好了工资(15000工资的生意补贴,包括车补贴等,需要用票报销)。 从这个消息可以看出,贾成文是以副总的名义给金硕打电话的,这与金硕所倡导的职位是一致的,所以金硕的职位应该确定为副总经理。
最后,贾成文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了岗位和工资福利,但按照签订劳动合同时采取的**,双方签订合同时劳动合同最后一页的顶部横线是空白的,后来贾成文填写了劳动合同内容,应认定无效。 而且,作为副总,金硕的工资只有每月3000元,这显然不符合常识,所以要确定金硕的工资标准是底薪10000元,另外5000元5000元。
仲裁委员会采纳了冠玲律师的意见,核算后作出裁定:永康公司应支付金硕2024年3月29日至5月16日正常工作时间的基本工资60,000元。
永康公司仍未放弃,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反诉,主张金硕因工作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损害了永康公司声誉,向他追偿30万元。
对此,冠玲律师反驳称,永康公司此举是将企业经营风险转嫁给员工,对员工明显不公平,永康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损失是金硕的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的,金硕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永康的仲裁请求全部被驳回。
在主动争取权益的同时,他不忘严防永康公司提出的无理索赔,为他提供了严谨全面的维权法律服务,充分彰显了冠岭律师深厚的法律功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