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父母都对孩子抱有美好的期望,希望他们在未来成为优秀的人才,这是人的天性。 然而,这种期望绝不应被用作家庭暴力的借口或理由。 家庭应该是温暖与和谐的避风港,而不是暴力和伤害的根源。 父母对子女的期望应该建立在理解、尊重和亲情的基础上,而不是以暴力或压力来达到所谓的“期望”。
刘晓静今年16岁,父母离婚后与父亲刘大成一起生活,2024年,她在高考中首次考上了非985学院。 刘大成不满足,安排刘晓静复读,要求他必须考上985大学,2024年夏天开始在家教刘晓静知识。 开学后,刘大成一直不让刘晓静上学。 2024年下半年,刘晓静的外婆发现刘大成把刘晓静的头发剪得乱七八糟,不让她吃饱饭,冬天让她洗个冷水澡,无法与外界(包括奶奶)沟通,并威胁她不听话就不要给户口本, 不协助报考高考。此时,刘晓静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刘晓静的奶奶多次与父亲沟通无果后,她向当地妇联求助。 妇联会同人民法院、公安、社区、教育局等部门立即开展工作,赶赴现场调查取证。 刘晓静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审查,法院认定申请人刘晓静曾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风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1、禁止被申请人刘大成对申请人刘晓静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刘大成限制申请人刘晓静的人身自由,虐待申请人;3、禁止被申请人刘大成剥夺申请人刘晓静受教育的权利。
那么,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满足哪些法定要求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要求的;(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真实危险的情形。
也就是说,受害人必须向法院提供有关施暴者、具体要求以及受害人的情况或威胁的明确信息。 受害人因客观情况不能自行申请的,也可以由受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可以是受害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检察院等。
未成年子女是独立的个体,享有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基本公民权利。 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 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应当坚持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使用家庭暴力不仅对个人造成身体伤害,而且对家庭关系和亲情造成损害。 它破坏了人们对家庭的信任和依赖,也扭曲了孩子对父母的情感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