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释法从“朱玲案”到中毒刑事案件的举证标准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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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中国互联网上一条悲痛的消息触动了人们的心:28年前中毒案的受害者朱玲,于2024年12月22日在北京去世。 朱玲的案子多年来一直被质疑,如今党的忌讳消息再次引起网友对案件进展的关注。

网友们在网上详细浏览了“朱玲案”上披露的所有具体案件流程后,从不同角度对案件提出了各种疑问和看法。 但从法律角度看,其实未决案件的焦点是:“由于缺乏证据,尚未取得辨认嫌疑人的直接证据”,因此成为未破案。

【背景案例介绍】朱玲是清华大学化学系物理化学与仪器分析专业的92级学生,2024年11月底,朱玲开始出现中毒症状,住进了医院。 2024年4月28日,他被诊断出患有铊中毒,这是一种剧毒物质。 随后,各方都认为是有人毒死了她,而与朱玲同住一个宿舍的女生孙,被认为是唯一可以合法获得铊盐并接近朱玲的人。 **对孙某进行了调查,但因铊中毒检测报告出具太晚,相关场所没有监控设施,作案痕迹及相关物证均已销毁。 尽管调查人员尽了最大努力,并采取了当时可用的各种刑事调查措施,但没有获得直接证据来识别嫌疑人。 2024年9月,公安部向全国政协办公厅信访局发出答复,告知其“朱玲玲案”因“证据灭失,案件尚未破案”,已于2024年8月25日审结。 到目前为止,真正的罪魁祸首尚未被绳之以法。 (*在互联网上打开新闻)。

1、中毒案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无罪的标准情形之一。

在投毒犯罪案件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基本事实,才能确认犯罪事实:

1、判断投毒动机,找出犯罪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2、受害人有中毒症状,即中毒检测报告。 3、只有现场相关物证,才能查明涉案剧毒物质种类和犯罪痕迹4.犯罪者具有获得毒药的条件(剧毒物质具有剧毒的事实);5.毒物进入体内的方式(中毒过程)。

必须将上述五个基本事实要素结合起来,才能确定案件的全部事实,例如杀人动机、施毒地点、毒药的时间和类型以及进入人体的途径。 因为每条都只是被证实的事实的一部分,所以只有把这几点结合起来,基本上才能锁定嫌疑人。

2、在中毒案件的调查中,物证尤为重要。

中毒案件的调查不仅需要对犯罪过程进行清晰详细的说明,还需要物证。

1)物证缺失,无法查明涉案剧毒物质,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涉案剧毒物质基本事实和剧毒物质**基本事实无法确认。单靠口头证据,由于供述是孤立的证据,无法确定加害人放置的物品是否为剧毒危险物质,仅靠口供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物证是案件认定的关键。缺乏与剧毒物质相关的关键物证,将导致缺乏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投送危险剧毒物质、投毒的时间、范围、方法,没有物证就无法证实口头证据。 案件中的证据将无法形成完整、封闭的证据链。

可以参考两个改判无罪的经典案例:涉嫌释放危险物质被宣告无罪的念斌案和云南省昭通市钱仁峰释放危险品被宣告无罪的案例对于基础物证,仅因为提取检验过程不明确,检验过程不规范,无法合理解释样品材料相关证据之间的矛盾和疑点,检验结论的可靠性存疑,最终无法定罪。

4)在朱玲案中,由于最终确定铊中毒检测报告是中毒,**介入调查的时间终于被推迟了,而朱玲中毒后,他的宿舍又发生了一起盗窃案,所有与入口有关的物证都丢失了,所以最重要的中毒物证丢失了。

3、客观事实不一定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也不一定是客观事实。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有一个关键的联系点——“证据”。 不同的人对同一客观事实有不同的看法,必须通过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就可能成为法律事实。 现代司法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裁判原则,即“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为依据”。 该原则旨在防止司法任意性,并确保事实前提与法律结论之间存在确凿关系。 在许多情况下,人们通过一系列的分析和判断来推测他们认为是客观事实的东西,但由于缺乏有效证据,无法形成可以定罪的法律事实。

4、证据不足的,只能适用“无罪不知”原则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在第162条中首次规定“不得怀疑有罪”:“证据不足以使被告人有罪的,以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被指控的犯罪,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第十二条明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任何人不得定罪。有关修订已于2024年1月生效。 由于朱玲中毒案中缺乏物证,所有物证都已丢失。 在无罪推定案件中,无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如何供述,只要否认或撤回供述,没有物证,或者没有其他证据,那么就没有办法定罪。

结论:旁观者总是处于片面、推理或可能无知的状态。 人们盼望正义,但也会受到无数可能的事情的影响来判断真相,所以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他们只能依靠法律程序来做出判断。 而真相只有真正的“**”才知道,但法律却常常束手无策。

(作者:王宏律师【法律如剑】云南恒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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