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公司迎来首个专项新规!12月12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向各监管局和多家养老保险公司发布《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总体来看,《暂行办法》对养老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公司治理、控股股东等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明确了养老保险公司的定义,将其定位为“养老保险主业”的发展。
规范业务范围。
自2024年以来,我国先后成立了以平安养老、太平养老为代表的多家养老保险公司,截至目前,我国已开设了10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 现在,养老保险公司迎来了第一个专项新规。
《暂行办法》强调,养老保险公司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聚焦养老主业,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在业务门槛方面,根据《暂行办法》,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金管理;保险资金的使用是这四项业务的业务。 养老保险公司要经营前两项业务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 为同时经营前三家,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0亿元。 养老保险公司经营范围超过规定的,应当自《暂行办法》发布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经营范围变更。
《暂行办法》对养老保险公司股东提出了一定的要求,非金融机构不得成为养老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
据北京商报记者此前报道,今年年初,原银保监会发布《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删除了“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金管理等业务在绩效考核中总权重不得低于70%”;删除了“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不具有明显养老金属性的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等保险业务,其总保费规模不得超过保险业务总保费规模的40%”。
对此,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副秘书长宋占军表示,《征求意见稿》关于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规定删除,可以认为老年人对养老、健康和意外伤害的保障需求是同时存在的, 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法规也允许养老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从满足养老医疗整体需求、聚焦养老主业的角度出发,让养老保险公司经营长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可以更好地实现对老年人人身风险的一体化保障。
强化主业要求。
据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养老保险公司此前的业务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养老保障等委托管理资产。 一些养老保险公司偏离主营业务,养老特征不明显的业务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养老保险业务的发展。
2024年12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限制养老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推动养老保险公司聚焦养老保险主营业务。
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再次强调,养老保险公司应主要从事养老相关业务,包括养老保险、商业养老、养老金管理等,不得委托管理保险资金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此外,在公司治理方面,《暂行办法》提出,养老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以养老金主业为导向的长效绩效考核机制。 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管理的投资管理考核期不得少于三年。
北京联合大学商学院金融系教师杨泽云表示,一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加深,对养老金融服务的需求更加迫切。 作为一家专业提供养老金融服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需要围绕养老金主业,在养老金融领域深耕深耕,创新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尽可能满足养老金融服务需求。 另一方面,最初为专业养老保险公司颁发牌照,是希望这些养老保险公司专注于养老保险、商业养老等养老保险业务,而不是与现有的寿险公司业务重叠。
此外,《暂行办法》对养老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和经营规则提出了要求:养老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坚持公司发展定位,根据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金管理的长期稳定特点,制定切合实际的发展目标、经营战略和相关保障措施。 并推动建立适当的内部管理制度。
谈及《暂行办法》实施的意义,杨泽云表示,专业养老保险公司成立初期,主要是以企业年金业务为主。 但在实际经营中,企业年金业务的利润有限,不仅无法体现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特点,甚至影响了养老保险公司的行业形象。 提高业务门槛,不仅有利于公司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宋占军表示,各类专业保险公司成立的初衷是探索发展某一类专业保险业务,而《暂行办法》包括《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要求养老保险公司重点发展养老保险,才是真正实现养老保险专业化发展。
北京商报记者 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