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4年6月3日,L女士因腰痛及双下肢疼痛**入住T医院。 入院诊断:“腰椎管肿块?腰椎间盘突出症、椎管狭窄症”。
根据病历记载:“入院后,相关检查和体格检查有所改善,并给予症状性疼痛缓解、营养神经和脱水症状,腰痛症状有所改善,但出现呼吸急促、血氧饱和度下降,伴有心率加快和高血压。 2024年6月6日,患者心律和血压下降,突然心脏骤停,最终于2024年6月6日15时30分宣布抢救失败,患者死亡”。
权利保护程序]。
2024年12月4日,该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患者死因符合感染性休克,发病后临床表现隐匿,病情进展迅速,并发多器官衰竭,其死亡是自身疾病的结果。 但医生对患者入院后的病情和影像学检查异常并不重视,未能及时鉴别诊断和采取及时有效的治疗,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患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因此患者感染性休克死亡是多因一果所致, 并认为医生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医生的过错与其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因果力相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患者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机构误读体温表,误读体温、心率,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 立即申请专家出庭。
2024年4月7日,法医鉴定中心发布情况说明,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问题给出如下解答: 本案鉴定过程中,在2024年6月5日查阅体温表时,脉搏被误判为体温,现予以更正解释: 患者2024年6月5日体温应为366℃。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是“T医院对L女士的诊疗有过错,其死亡造成的损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因果力相等”,其中“因果力相等”是基于医生相应过错与患者自身医疗特点共同作用造成的损害后果。L女士死于感染性休克并发多器官衰竭,但自身病情临床表现隐匿,发病迅速,影响了医生对其病情的及时及早判断。 由于鉴定过程中对体温值的解读错误,患者当时认为是高烧,但现在知道当时没有体温过高,这也表明了病情的隐匿性,但对本次鉴定结论中的因果力没有实质性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司法鉴定中心受一审法院委托,对T医院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以及因果力的程度,并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医生的诊疗行为有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且因果力相同。患者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机构作出情况声明作出回应,明确存在误会,但情况对因果力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患者的说法没有充分的根据。 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合法有效。 根据鉴定意见,一审法院判决T医院因疏忽诊疗造成50%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T医院应赔偿患者的医疗费用、精神伤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62941418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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