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乱穿马路、乱扔垃圾、随地吐痰。 市民在街上无意中听到上述行为,可能是被街拍“突击队”拍到并贴在微博或电视**上。 某地方环境交通、城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开展微文明街拍,采取拍摄市民发现时自觉将垃圾扔进垃圾桶的文明行为视频的方式,定期通过电视进行公示和播放, 官方微博等,每月奖励10名文明市民。这种微文明的街头摄影延伸到乱扔垃圾、随地吐痰、过马路等不文明行为。
活动除了执法人员的街拍外,还开设了新的栏目,收集网民拍摄的不文明行为,定期筛选后在网络上公开**。 第一个**是主动将垃圾扔进垃圾桶的市民和乱穿马路的市民,前者领取纪念品,后者是抱着孩子在非斑马线区过马路的妇女,被在场的执法人员拍照记录。 走在街上不知道什么时候被拍照,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的隐私?会不会构成侵权?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共执法和隐私权保护的边界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通过拍摄视频记录了市民在街上的文明和不文明行为。 首先,有关部门的初衷是好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树立榜样,鼓励他们文明行事,做文明人,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做法的合法性仍有待商榷。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姓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如果有关部委和执法人员或公民网民在电视、网络上披露他人的不文明行为,损害他人名誉,就容易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同时,由于网络信息具有广泛的传播渠道、易于获取、易于保存等特点,如果**在网络上发布,可能会被他人恶意使用,因此如果您选择**,为避免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应标上马赛克。
如果公民发现自己被拍照,认为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了侵犯,如何维权?《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的规定不适用于受害人要求停止侵权、消除障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正式道歉的权利。 由此可见,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途径是制止侵权、排除阻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正式赔礼道歉等,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组合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第一,停止侵权。 删除相关**和微博,防止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 二是消除影响,恢复声誉。 如果该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名誉权,造成其社会评价下降的后果,可以要求侵权人在报刊或互联网上发表公开声明,纠正受害人的内容,以消除负面影响,恢复受害人的名誉。 第三,道歉。 它是指侵权人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向受害者道歉以获得宽恕的一种责任形式,可以公开或私下进行。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和最长维权期限,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维权请求的时效期限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权利人的延长期限。 但是,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主张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正式赔礼道歉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也是《民法典》加强人格权保护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