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拆迁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必须有法律可依,必须依法办理。否则,被拆迁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拆迁违法,然后要求赔偿。
近年来,为了快速完成征收任务,“危险”拆迁、“违章”拆迁等各种拆迁方式层出不穷,让人措手不及。
案情:
拆除工作是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进行的
湘某在湖南某市拥有的一栋房屋被纳入全市人民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曾多次与杨某就征收补偿问题进行谈判,但均未达成一致,杨某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
2024年7月19日,拆迁方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组织大批人对杨某房屋进行强拆。 房子被拆后,杨某接到通知。 拆迁方声称杨某家二楼为违章建筑,故依法拆除。 由于拆除后一楼房屋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经现场调研判断,决定对一楼房屋进行拆除。
听到拆迁方这样的回答,杨某非常生气。 杨某认为,就算他的二楼是违法的,拆迁方也不能一言不发地拆掉。 而他为什么不早点或晚点拆掉,却在拒绝签署拆迁协议后,突然来拆建违章建筑。 拆迁方的这种做法,显然是要把整栋房子拆掉,在拆解违章建筑的时候,故意把合法的一楼变成破旧的房子。 于是怒火中烧的杨某向拆迁方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拆迁方拆迁违法。
强拆必须经过法律程序,否则违法
庭审中,拆迁方表示,杨某房屋的拆迁是在拆除了二楼的违章建筑后,发现一楼的房子存在很大的隐患,于是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杨某的合法权益。
面对拆迁方的荒谬论点,杨的**律师回击道:
根据《行政强制法》
第35条.
行政机关作出执行决定前,应当首先以书面形式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44条.
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由有关当事人限期拆除。 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拆除的,行政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向法院和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强制拆迁。
本案中,拆迁方既没有书面通知,也没有公式程序,更没有向法院申请拆迁,而是自行组织了强制拆迁。 因此,在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为中,拆除方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第27条.
征收部门不得以暴力、强制驱逐等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
杨某房屋在拆迁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正常的征收拆迁程序依法征收并补偿杨某房屋。 而且杨家的房子不是危险的房子,建筑结构和质量都没有问题。
杨某的房子之所以变得面目全非,是因为拆迁方的违法拆迁行为造成的。 房子在没有签署赔偿协议的情况下被拆除。 后来,它被确定为破旧房屋,并被强行拆除这无非是打着破旧房屋的名义,为拆迁创造条件。
最终,法院支持了杨某的主张,确认拆迁方的拆迁行为违法。
律师提醒大家拆迁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必须有法律可依,必须依法办理。否则,被拆迁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拆迁违法,然后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