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戴玉良报道。
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办法》近日公布,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界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即除第一条规则外,由省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制定、公开发布的程序,涉及公民权利义务, 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公文。《办法》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编制和发布的主体,规定各议事协调机构、第一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部门内部机构等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办法》明确,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途径。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策措施,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发布,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办法》要求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数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合法性审查是规范性文件编制和发布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办法》主要细化了以下几个方面:规定规范性文件报送制定机关集体审议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规定提交审查的材料和审查内容;规定了合法性审查的方法和发现的问题的处理办法,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意见,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审查质量;规定合法性审查意见的效力;对审计人员和审计能力建设提出要求,加强合法性审计机构队伍正规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