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 其中提到,从事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客运和道路客运运营的自动驾驶汽车,应当由一名驾驶员或者运营安全员(以下统称“安全员”)陪同。 原则上,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自动驾驶车辆在车上配备安全员。 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应当配备一名安全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从事出租车客运的全自动驾驶汽车,经设区市人民同意,在指定区域作业时,可以使用远程安全员,远程安全员与车辆的比例不得低于1:3。 安全人员应当接受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及相关运输业务培训,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层次的自动驾驶系统操作技能,熟悉自动驾驶汽车的运行路线,具备在紧急情况下接管车辆等应急处置能力。 自动驾驶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发生变更或更新后,自动驾驶交通运营者应及时加强对安全员的在职培训,确保其能够及时掌握新功能、新技术、新要求。 安全员应遵守运输领域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取得相应业务类别的资格。 全文如下:
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
为指导自动驾驶技术发展,规范自动驾驶汽车在交通服务领域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以及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的有关规定。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和其他用于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上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以及从事城市客车和无轨电车客运、出租车客运、道路客运业务和道路货物运输业务活动。
本指南所称自动驾驶汽车,是指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设计和运行条件下,具备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的能力,并被行业和信息化部门纳入产品准入范围的车辆,包括有条件的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国家标准《汽车驾驶分类》中规定的全自动驾驶汽车自动化“(GB T40429-2021)。
二、基本原则。
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城市公交、有轨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客运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业务(以下统称自动驾驶运输业务)应当坚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安全第一、创新驱动的原则。 自动驾驶汽车的运输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
1、坚持诚信创新、包容开放、有序进取的原则。
3.应用场景。
为保障运输安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道路运输服务应当在指定区域开展,并依法通过道路交通安全评估。 利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城市公交、有轨电车客运业务活动,可在物理封闭、相对封闭或简单固定路线、交通安全可控场景下开展利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出租车客运业务活动,可以在交通条件良好、交通安全可控的场景下开展审慎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活动;自动驾驶汽车可用于在点对点干线道路运输或交通安全可控的城市道路等场景下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业务活动;禁止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业务活动。
4. 自主运输运营商。
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城市公交、有轨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以下统称无人驾驶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当登记相应业务类别;出租汽车客运(网约车)和道路客运应当依法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从事城市公交、有轨电车运营的,应当遵守所在城市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有关运营要求。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道路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的,应当具有相应业务类别的营业执照资质。 城市客运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可以与汽车生产企业联合开展自动驾驶运输作业。 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提供从事自动驾驶汽车运输业务服务的渠道。
5.运输车辆。
从事道路运输作业的自动驾驶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办理机动车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从事城市公交、有轨电车客运的自动驾驶汽车,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相关运营要求。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道路客运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自动驾驶汽车,还应当符合运输行业商用机动车运营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取得运营地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租汽车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 自动驾驶汽车需要改变其自动驾驶功能或升级其车辆软件系统的,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规定实施,以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自动驾驶汽车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管理规范》的通知智能网联汽车试验示范应用(试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第97号)相关要求,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事故赔偿保证。
6. 人员配备。
从事城市公交、有轨电车客运和道路客运运营的自动驾驶汽车,应当由一名驾驶员或者运营安全人员(以下统称“安全员”)陪同。 原则上,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自动驾驶车辆在车上配备安全员。 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应当配备一名安全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从事出租车客运的全自动驾驶汽车,经设区市人民同意,在指定区域作业时,可以使用远程安全员,远程安全员与车辆的比例不得低于1:3。 安全人员应当接受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及相关运输业务培训,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层次的自动驾驶系统操作技能,熟悉自动驾驶汽车的运行路线,具备在紧急情况下接管车辆等应急处置能力。 自动驾驶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发生变更或更新后,自动驾驶交通运营者应及时加强对安全员的在职培训,确保其能够及时掌握新功能、新技术、新要求。 安全员应遵守运输领域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取得相应业务类别的资格。
7. 安全保障。
1)安全生产制度。
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实施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安全考核制度、安全隐患调查管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员工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岗位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生产应急响应教育培训计划。
2)运输安全保障。
自动驾驶汽车运输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运输安全保障体系,制定自动驾驶汽车正式运营前的运输安全保障方案,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运营条件、人员配置情况、运营安全风险清单、分级管控措施、应急响应措施等。 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应当与汽车生产企业和安全负责人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组织运输安全保障方案的专业论证和安全风险评估。 运输安全保障方案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应当通报运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自主运输运营商需要确保运输安全;对存在无法保障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的,应当依法及时暂停自动驾驶运输的运行。
3)运行状态信息的管理。
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应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按照车辆的使用说明书运行。 从事道路运输作业的自动驾驶汽车应当具备记录、存储和传输车辆运行状态信息的功能,并将关键运行状态信息实时传输给自动驾驶运输运营者及运营地相关主管部门。 在发生事故或自动驾驶功能故障时,应在事故发生前自动记录并存储运行状态信息至少90秒。 运行状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0项:车辆标识(车架号或车牌信息等);整车控制方式;车辆位置;车速、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情境感知和响应状态;车灯和信号的实时状态;360度全方位监控车辆外部;反映驾驶员状态和人机交互的车内**和语音监控;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果有)和车辆故障情况(如果有)。
4)车辆动态监控。
如果车辆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就要加强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动态监控,对车辆运行区域、运行路线和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和管理,及时提醒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运营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加强对运输车辆和安全员的动态管理。
5) 安全通知。
自动驾驶汽车应在车身上以醒目的图案、文字或颜色清晰标识,以清楚地告知其他交通参与者其自主身份。 运营者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城市公交、有轨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客运的,应当通过***、张贴标志等方式告知旅客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安全乘车知识、安全设施使用、紧急逃生方式等事项。
6)应急响应。
自动驾驶汽车运营者应当制定自动驾驶汽车运行中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级别、处理方法、应急响应程序、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等,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自动驾驶汽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车辆故障或者安全事故时,自动驾驶运输运营者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启动应急响应,做好应急响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8.监督管理。
1)日常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自动驾驶汽车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次公开”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运输安全。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可因地制宜制定高于本指南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2)隐患整改。
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营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责令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迅速整改。 无法保证运输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3)信息反馈。
如果发现自动驾驶汽车在运行中存在技术缺陷、隐患和问题,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反馈,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汽车生产企业迅速查处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运营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和总结当地自动驾驶运营和服务情况,掌握行业安全运营服务情况。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部报告辖区内自动驾驶汽车的运输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