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路保护是配电线路中的一项重要保护措施,其目的是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造成伤害之前切断电源,从而保护电气设备和人身安全。 以下是短路保护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1、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电器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电源,以保证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2.短路保护器具在安装时应能分断预期的短路电流。 预期的短路电流应通过计算或测量来确定。 当短路保护器具的分断能力小于其安装时的预期短路电流时,应将具有所需分断能力的短路保护器具安装在线路段的上层,以保证线路的断面及其短路保护器具能够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3、绝缘导体的热稳定性应按其截面积进行验证。 当短路持续时间小于或等于5s时,绝缘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规范公式的要求,并应采用相应的导电系统数量来确定。 当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时在1s时,绝缘导体的截面积应包括在短路电流的非周期分量的影响中; 当大于5s时,应考虑绝缘导体的截面积,以影响散热。
4、短路保护器具为断路器时,被保护线末端的短路电流不应小于断路器瞬时或短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次。
5、短路保护器应安装在电路的头部和电路导体载流能力降低的地方。 当不能安装在电路导体载流能力降低的地方时,应采取下列措施:短路保护器具到降低的电路导体载流能力的线路长度不应超过3m; 应采取措施将该段线路短路的风险降至最低; 这一段线路不应靠近可燃物。
6.短路保护电路在导体载流量减小时,当最靠近短路点的绝缘导体和上层短路保护电器的热稳定性符合规范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时,电路中不能装短路保护器具, 但应敷设在不燃或阻燃材料的管道和槽中。
7、下列连接线或电路不能配备短路保护电器:发电机、变压器、整流器、蓄电池和配电控制板之间的连接线; 停电比短路烧坏的线路、旋转电机的励磁电路、升降螺线管的电源电路、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电路等更危险; 测量回路。
8、当任何导体在最不利位置发生短路故障时,短路保护器具应能立即可靠地切断故障线。 其短路保护电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可采用短路保护电器:所有平行导体均受到保护,防止机械损伤,接线时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导体不靠近可燃物; 两根导体并联的线路不能满足本条第一款条件时,应在每根并联导体的供电端安装短路保护器具; 对于两根以上导体的平行线路,当不能满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时,应在每根并联导体的电源端和负载端安装短路保护器具。
以上是国家标准规范对短路保护的规定,旨在确保电气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大家能更好地了解短路保护的要求和规定,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遵守。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讨论,欢迎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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