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所有这些解决方案都有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1-31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综合性立法。 《条例》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短裤、网络欺凌、非理性消费等社会关注问题作了哪些规定?听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讲解《条例》如何实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对于未成年人用户较多或对未成年人有重大影响的平台,有哪些要求?

亮点一:提高未成年人网络素养。

在信息时代,互联网和人们的生活已经密不可分。 截至目前,未成年网民人数已超过1人93亿。

值得一提的是《网络扫盲促进条例》第二章。 对于未成年人上网问题,不少人主张限制甚至禁止他们“上网”,但现实是,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提高未成年人、家长、教师乃至全社会的数字素养,建立与儿童身心健康相适应的上网“免疫力”,让儿童掌控和善用互联网,是对未成年人最好的保护。 《条例》规定,积极提供公益性互联网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反映出我们对互联网的看法已经从“一头野兽”转变为“必备素养”,表现出更加积极的姿态。

同时,《条例》规定了不同角色的社会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网络保护共同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保护网络。 具体而言,教育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考核指标。 县级以上**加强提供公益性网络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在校上网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管理未成年学生带入学校的智能终端产品,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 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教育和家庭作风建设,规范自身使用网络,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

此外,未成年人用户数量较多或者对未成年人有重大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提供未成年人范本或者未成年人特殊领域明确平台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保护未成年人网络的义务,以显著方式提醒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网络保护的权利和网络危害的救济措施;停止向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每年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专题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亮点二:严格规范弹窗热搜信息。

未成年人面临的网络环境更为复杂。 一方面,一些网络平台追求“流量优先”,引导用户不断增加上网时长,导致缺乏自制力的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短**等;另一方面,网络空间是混杂的,充斥着不良和非法信息,其中暴力网络信息对青少年儿童影响很大。 孩子可能或多或少接触到一些法律知识,但由于缺乏经验、道德约束和社会经验,再加上强烈的好奇心,他们最容易受到**的影响,进而沉溺其中,导致行为偏离轨道,甚至模仿犯罪。

15岁的大强上技校后,因为小事和王璐在同一个宿舍发生争执,之后,王璐经常找茬,侮辱甚至殴打他。 性格内向的大强无法缓解无聊,经常一个人在宿舍上网,渐渐地,他被网络上血腥暴力的斗殴动画所吸引,觉得只有武力才能震慑对方。 有一天下课后,趁着王璐又在找茬的时候,大强决定给对方一个教训,于是他去店里买了一把水果刀,趁着王璐晚上睡觉的时候,用刀划伤了对方的脸。 经鉴定,王璐身体受伤程度为轻二级,法院最终判定大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条例》及时应对上述网络暴力信息暴露后模仿犯罪案件,对网络信息进行分类管理,从源头上防范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不良信息的可能性。

对网络信息内容,《条例》规定,对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自残自杀、恐怖主义、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内容,采取绝对禁止的治理措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出版、传播。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上述内容在其平台上传播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发送、推送、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接触含有有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如引发、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公德、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习惯等信息的,应当在信息公示前予以显著提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产品或者服务的显著位置展示上述信息,如首页、弹窗、热搜或者其他在产品或者服务中显著位置的可能引起用户注意的关键链接, 不得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在线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或传播上述信息。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上述信息未显著标明的,应当要求提醒,否则将限制信息的传输。

亮点三:建立网络欺凌治理机制。

网络欺凌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拳打脚踢暴力,而是在互联网的虚拟空间中,用言语和言语来伤害和诽谤人们。 互联网的开放性、互动性、匿名性,很容易导致一些网民不负责任的言行演变成“网络欺凌”,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甚至危及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12岁的小明是班上的微博“大V”,很多同学都是他的“粉丝”,因为交作业的问题,小明和学习委员会成员小北发生了冲突,决定通过恶作剧的方式“报复”对方。 小明在微博发文,“为了成为学习委员会委员,有人私下请同学吃饭,请他们给自己投票”、“经常有人在老师面前贬低其他学生”等等。 这些博文被很多同学看到,都在背后指手画脚的小北。 很快,小贝开始害怕上学,被医院诊断为轻度抑郁症,不得不在家休养**。 家长得知,原来是小明的微博造成了误会,导致小北精神紧张,生病了。 由于谈判失败,小北的父母以女儿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小明及其监护人起诉到法院。 法院依法裁定小明侵犯了小北的名誉权,并承担了停止侵权、正式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欺凌事件的增加,《条例》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通过互联网以文字、音频等形式的网络欺凌形式侮辱、诽谤、威胁或恶意损害未成年人形象;二是夯实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健全网络欺凌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处置机制,建立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网络欺凌记录和行使告知权的功能和渠道,提供网络欺凌信息保护选项,为未成年人设置网络欺凌提供便利信息保护选项,例如屏蔽不熟悉的用户、自己发布的信息的可见性、禁止**或评论自己发布的信息、禁止向自己发送消息等;三是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数据库,优化相关算法模型,结合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加强网络欺凌信息识别和监控,实现网络欺凌行为的智能治理。 这些规定是对《未成年人保护**》中的救济措施的补充,使未成年人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措施,避免网络欺凌事件的广泛传播,及时防止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和信息被更广泛地泄露。

亮点四:增加了平台强制报告义务。

《条例》顺应国际国内趋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的基础上,以专章形式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则。

一方面,《条例》重申和细化了现有规则,如信息发布和即时通信服务提供者对未成年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核验义务、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遵守必要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提示和阻断个人信息传输和扩散的义务等。

另一方面,《条例》增加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强制报告义务。 由于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时,由于认知原因或者隐瞒犯罪行为,可能无法及时告知未成年人并采取适当的保护和补救措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隐私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涉及隐私信息的, 应当及时提醒,并采取制止传播等必要防护措施,防止信息传播。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发现其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这样可以最大程度的预防和防止未成年人受到**等犯罪行为的伤害。

具体而言,《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信等服务的,应当依法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否则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直播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不得向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未成年用户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

目前,部分网络产品、服务或APP存在强制一揽子授权、过度索赔、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等现象,特别是非法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十分突出,《条例》明确提出了两项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二条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关于网络产品和服务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不得强迫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处理非必要的个人信息,不得以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同意处理未成年人为由拒绝未成年人使用基本功能和服务。未成年人的非必要个人信息或撤回其同意。所称必要的个人信息,是指缺少必要的信息,导致网络产品或服务无法实现或运营的。

此外,《条例》还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细化安排,如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要求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守三项规定:(一)为支持获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提供便捷的方式和渠道; 如种类、数量等,不得限制合理要求;二是提供便捷功能,支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复制、更正、补充、删除,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三是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申请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拒绝其行使权利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启动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网信等部门报告,并通过邮件等方式将事件情况告知受影响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 信件或信息推送。个人信息处理者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法及时发布相关警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亮点五:不诱导参与募捐。

在未成年网民数量急剧增加的同时,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造成不良后果的新闻也频频报道。 “10岁小学生偷爸爸银行卡充值网络游戏”“16岁男生偷钱奖励女主播40万元”......青少年沉迷网络带来的诸多问题困扰着许多家庭,并逐渐演变成社会关注的问题。

近年来,新兴的类型是网络赌博的问题,随着各种网络赌博平台的出现,**的形式逐渐多样化,使参与网络赌博的人数增加,参与赌博的青少年人数也迅速增加。 网络赌博容易让人上瘾,尤其是未成年人自制力较弱,更容易陷入其中。 一些不法商人和不法分子利用此机会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赌博。 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沉迷于赌博后,通常会偷窃家里的钱财,甚至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参与赌博,实施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条例》承担了未成年人保护中“网络保护”专章的相关规定,细化和补充了学校和监护人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和引导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

《条例》第四十二条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修改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和规则,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 并接受社会监督。针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条例》规定,针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坚持一体化、友好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原则,树立未成年人示范,在使用期限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相应服务, 期限、功能、内容,为监护人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以显著、便捷的方式履行监护职责;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未成年人使用服务中的单次消费量和每日累计消费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有偿服务;还要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负面价值倾向,不得设置以募捐、投票、音量控制等为主题的网络社区、群组、话题,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集款、投票、音量控制等网络活动,不得阻止、阻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 此外,对于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条例》要求,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统一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对未成年人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核验建立健全游戏规则,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游戏内容或者游戏功能;落实适龄提醒要求,根据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通过对游戏产品类型、内容、功能等要素的评估,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明确游戏产品适合未成年用户的年龄阶段, 并在用户**、注册、登录界面等位置进行醒目提醒。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出租、销售服务。

此外,《条例》通过独立条款加强对“戒烟网瘾”乱象的治理和干预,反思和应对近年来“网瘾”某些恶性事件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强调防控手段的合法性。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虐待、胁迫或者其他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扰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此举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过去打着“防控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旗号,实际上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等方式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现象再次发生。

亮点六:对不履行责任的主体将受到处罚。

《条例》还落实了各方责任,通过调整细化各方法律责任,确立了未成年人网络未成年人免受法律处罚层面的底线保障。 明确违反《条例》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社区等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妇女联合会、监护人所在单位、中小学、幼儿园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予以训诫、制止。 督促他们依法接受家庭教育和指导。

对“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庞大或者对未成年人有重大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年度营业额5%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条例》规定、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吊销相关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条例》有关规定,受到关闭**、吊销相关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相关许可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类似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图片由视觉中国提供。

*:北京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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