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相关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修订发布《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6月1日正式实施。 行业标准化工作对于完善标准化体系规则,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聚焦职能转变,推进标准化改革创新,加强标准协调,为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限制提供规范支持,以标准化工作引领和支持全国统一市场建设进程。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是:一是着力完善行业标准协调机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新要求,在行业标准的制定、起草、组织、实施中建立标准间协调配套规定,完善行业标准协调推进机制,构建协调、简化、高效的行业标准管理体系。 二是着力防止利用行业标准限制竞争。 《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利用行业标准设立奖励资格、许可证认证、审批登记、评价标准等事项,禁止实施行业标准,消除和限制市场竞争,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释放经营主体活力。 三是系统构建行业标准监管体系。 加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自我监督、规范行政部门监督抽查、社会监督通过投诉举报渠道的相关要求,完善行业标准管理法律责任,构建体系全面、主体责任明确的行业标准监管体系。 四是推动行业标准依法公开。 为营造良好的标准化社会环境,促进行业标准依法公开,《办法》明确了行业标准公开的主体责任,鼓励通过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行业标准文本供公众参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以《办法》的出台为契机,进一步优化行业标准架构,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统筹制定和实施行业标准,切实加强标准化宣传,持续夯实标准化发展基础,进一步推进高效建设、高效建设、规范化建设、标准化 规范、公平竞争,全面开放全国统一市场。
行业标准管理措施
2024年11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令86号,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业标准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行政职责和技术要求,为统一国内某一行业的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标准,无需推荐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侧重于行业内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的需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行业标准:
1)已经有推荐的国家标准;
2)一般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要求;
3)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
d)用于约束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的工作要求、管理规范等。
第四条 行业标准为推荐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制定行业标准应当以科技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为依据,确保行业标准科学、规范、及时,使其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六条 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并应当与有关标准相协调。
禁止在行业标准中约定资质、许可证认证、审批登记、评审标准、监管主体和责任等事项。
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和服务自由流通或者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指导、协调、监督行业标准的制定和相关管理工作。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行业标准备案和信息公开。
第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统一管理行业标准,负责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审查、监督等管理工作,并将批准的行业标准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行业标准的规范和范围,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和职责进行审查批准并公布。 未经批准和发布的行业标准代码不得使用。
第十条 在行业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制定行业标准的程序一般包括: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评、编号、审批发布、备案等。
第十二条 行业标准制定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查,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相关标准项目计划,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的起草应当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避免重叠、重复和矛盾。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成立评审专家组,对行业标准草案进行技术评审,重点关注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和规范性。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 标准起草人不得对同一标准进行技术审查。
如果有一个能够满足行业需求的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那么专业领域就不会有新的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 行业标准所涉及的专利,对于标准的实施是必不可少的,其管理应当参照国家专利标准的有关行政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确需采用国际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著作权政策,并征得国际标准组织中方成员的同意。 根据国外标准制定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外标准发布机构的著作权政策。
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加“t”、行业标准序号和行业标准年号组成。 “t”表示推荐标准,序号为自然数。
第十八条 行业标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行业标准的发布实行公示制度。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行业标准批准发布之日起60日内,在标准实施之日前,通过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应当包括行业标准公告的正式文本和批准的标准。 同时发布标准的外文版的,备案材料还应当包括行业标准外文版发布的公告和批准发布的外文版的正式文本。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推动行业标准公开。 鼓励通过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行业标准文本,供公众访问。
鼓励行业标准制定部门建立涵盖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批和发布等环节的信息平台,加强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行业标准发布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关出版资质的单位完成标准文本的发布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业标准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
行业标准发布后,在实施之前,可以选择执行原行业标准或新的行业标准。
新行业标准实施后,原行业标准将同时废止。
相应国家标准实施后,行业标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行业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结合本部门法定职责开展行业标准的推广和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 行业标准解释工作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行业标准的解释与标准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解释》发布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部门门户网站或者部门标准化工作中公开《解释》文本,并在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行业标准的审查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重大变化;
2)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3)关键技术及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4)其他需要及时审查的情形。
**有关行政部门应公布审查结果。 审查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改和废止三种情况。 审查结论发生变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执行。 复审结论被撤销的,应当在宣告废止前公开征求。 废止公告应当在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业标准执行反馈评价机制,根据反馈评价对行业标准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与国家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重叠或者缺乏协调,超出制定范围和编号编制范围不符合规定的行业标准等问题。
第二十七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行业标准进行监督抽查,并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重复或者交叉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合、修改或者废止行业标准的意见,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处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三款第三款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及行业标准制定机构、编号、备案或者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说明情况, 并在规定时间内改正。逾期改正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2024年8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公布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这座城市说着一种新的语言。
审计 |于成龙, 张丽娟.
值班编辑 |黄色圆形。
练习 习 编辑 |张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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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市场监督管理年度刊(半月刊)(共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