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智能手机的日益普及,拍照变得像呼吸和吃饭一样简单。 在恋爱过程中,你我深爱着,用手机拍照记录那些灼热的瞬间是很自然的。 既是游玩、山水出游的人们的风景照,也有彼此的亲密亲吻,甚至做爱,让日后细细品味,回味无穷。
殊不知,这样的举动无异于给自己埋下一颗定时炸弹。
如果彼此取得积极的成果,可能就足够了,隐私**成为美好回忆的见证。 如果情况变了,造人了,猜疑生了,漂泊离得越来越远,分手是不可避免的。 猛地回头看,我震惊地发现自己的裸(床)照等大尺度图片还在对方手里,于是我感到焦虑,陷入了恐慌之中。
当双方都信任并且一切都很好时,盖伊是好的,而当坏的时候是不信任和充满怀疑。 另外,一些阴险的人以此为威胁,或不愿分手,或索要财物,做违法之事,双方都输。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苏宁,河北。 张某月是同村恋人,2024年开始交往,起初情不自禁,爱情浓烈时,他忍不住了,拍了很多两人的私照。 2024年2月,张某提出分手,不久后与丈夫结婚。 岳无法接受张某嫁给别人的事实,认为张某和家人欺骗了他,于是产生了报复的念头。
岳某将之前拍到的张**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和快手APP上传播开来,并发给了张某的家人。 期间,由于被举报,岳的快手账号被封。 2024年5月,岳重新申请了另一个账户,并继续传播张的**和**。 通过互联网的传播,这些**,浏览量达到了600多次。
在此期间,岳某还多次通过**和微信骚扰、挑衅张某的丈夫。 这个消息在当地也迅速传播开来,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张某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最后被羞辱中毒而死。
后来,张某的丈夫报了警,岳**。 2024年12月3日,苏宁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侮辱罪判处岳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河南绥县。 2024年1月,吴某相识并坠入爱河,恋爱期间,吴某拍摄了南某。 两人在一起半年了,觉得分手不合适。 本来应该是分开两宽,好好聚散,可是2024年1月,吴某打电话给南某的父亲**,威胁他手里拿着南某**,要钱,否则他会在网上发**,贴在南某家附近。 楠父怕女儿的名声,为了挽回面子,只好忍气吞声双方讨价还价,达成了协议。 小楠向吴某支付了3000元,小楠答应将小楠的**全部删除。
楠家本以为事情就到此为止,没想到吴某尝到了甜头,钱挥霍一空后,老把戏又会重演。 但小楠不再服从,于是吴某捏造了小南的色情信息,发布到网上,并给小楠的父亲发截图;他还捏造了楠家的**信息,把楠父亲的***印成广告**,放在楠家的大门下。 楠家意识到这是一个无底洞,如果忍住怒火,他们会越陷越深,愤怒地报警。
吴独自一人受苦,被关进了监狱。 隋县人民法院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作恶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了法律责任,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然而,受害人也遭受了巨大的身心伤害,前者失去了宝贵的生命,他的亲属对此表示悲痛后者自身和家族的名誉都受到了损害,可能一时半会儿难以抬起头来。
在恋爱关系中,任何一方以暴力或胁迫的方式要求另一方开枪***和**都是违法的涉嫌胁迫**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即使对方同意,在拍摄后**、如果恶意传播,那么涉嫌传播**物品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图书、期刊、电影、音像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卑鄙的人认为,无论何时何地,恋爱双方都必须保护自己。 恋爱时,你是甜蜜的、温柔的、温柔的,但你应该保留你的自尊和底线万一分手,会给不择手段的人留下把柄,很有可能给未来的家庭埋下祸根,毕竟分手后翻脸不认人的事情很多。 这种拍裸(床)照、拍**的闺房快感,要尽量避免(之前的车尹健:陈冠希、张柏芝、阿娇等**门事件轰动一时,给各方带来不可估量的不利影响)。
当然,如果你拍摄它,你不必担心它。 分手时请执行以下操作:
1、向对方索要源文件,如果对方无法提供,通知其尽快删除销毁,并说明泄露传播的法律后果,网络不是法律之外的地方;
2、如发现蔓延情况,第一时间果断报警,坚决打击不法分子。 一方面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阻断传输,另一方面,由于此类案件取证困难,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取证;
3、如果对方的泄密和传播行为影响了你的心理健康,你可以及时寻求家人或专业人士的心理支持。
-关于作者-
甘世荣彼持有清华大学硕士学位及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清华大学校友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师,北京市法委党校教师。 中国农民企业家协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高级企业合规专家,性犯罪与妇女儿童保护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他专注于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包括刑事辩护和指控,对性犯罪和职务犯罪有深入研究以及各类行政案件(土地、房屋征收、行政诉讼和复议)等。 在首都政法纪检系统工作近8年,曾任北京市纪委、市监委公律师2024年,他带领自行车从首都到珠穆朗玛峰大本营(海拔5200米)。
联系方式**:15712995234(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