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分青红皂白地发送律师函是否要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它是否是收到的真实律师函。 因为目前法律服务市场比较混乱,确实有一些律师以律师的名义出具律师函,有的更离谱,直接以律师协会的名义出具律师函。
1、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具,不得以律师个人的名义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具,这是《律师法》的要求,也就是说付款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盖章
2、有经办律师的签字,律师事务所委托具体的经办律师办理,所以也需要律师的签字,当然也可以是签章;
3、当然,结清贷款的律师必须是有执业证的律师,而不是助理或实习律师,可以去律师协会或司法部核实对方律师的身份。
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判断:
1.是否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律师在出具律师函时需要对相关事实有一定的了解,委托人需要提供一定的基本证据,不能仅仅依靠当事人的陈述来做大事。 如果只是事实有出入,不一定是故意的,可以回复或联系对方澄清。
2.所主张的权利是否有法律依据。 如果是以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放贷、“套路借贷”等非法手段形成的债权,律师不应承接此类业务。
3、涉及的法律事务是否在律师函的范围内。 一般来说,律师函主要针对民事纠纷,但并非所有法律纠纷或企业都适合签发。 例如,《广东省律师出具律师函操作指引》第三条列举了不当出具律师函的范围:
4、律师函的发送方式是否合理、适当。 律师函应直接发送给当事人,不得发送给其他无关的单位或个人,或律师函应通过朋友圈、微信群等方式传播,特别是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应注意保密。
如果律师函出现上述类似问题,可以向所在律师事务所举报,也可以向当地律师协会投诉,律师协会将视情况给予警告、停业等处分,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受到侵犯的, 应当及时留证、陈述,必要时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律师事务所撤回流传的律师函,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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