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城市医疗保险?
1.申请保险的说明(增加员工人数)。
1. 提供资料(以下资料必须附在A4纸原件及其复印件上):
未满18周岁的人:“户口簿”(户口簿内所有成员必须复印)、“身份证”(未满16周岁未领取身份证者不得提供)。
年满18周岁且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者:户口(户口内所有成员须复印)、身份证、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年满18周岁的城镇失业居民:《户口簿》(户口册内所有成员须复印);“身份证”(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或转岗证明)。
生活保障领取单位:《户口簿》、《身份证》、《广东省城乡居民(村)最低生活保障收入证明》。
2.办理手续。
1)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参保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到社保办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大病医疗保险费。
(二)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人员,自达到参保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社会保障办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并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 并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
3)社保办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
4)对当月受理的申请材料,社保办应及时向当月区医保中心报送。
申请暂停保险和减员的说明
1. 提供资料(以下资料需为原件及其A4纸质复印件):
用人单位:出示用人单位证明,签订劳动合同。
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身份证。
死亡:出示《死亡证明》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证明和《身份证》。
程序:
办理部门:到社保局关系股或保险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办。
填写**:《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减申请表》一式两份。
业务完成后,经办人员当场打印《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减免校对表》交给保荐人,保荐人如发现有错误或遗漏,请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办理部门更正,逾期视为无误。
当月25日前申报的业务,自次月起生效,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