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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很遥远,但 NFT 很近。
NFT数字藏品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领域,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引导NFT数字藏品赋能实体,推动“数字藏品+文旅”、“数字藏品+文化创意”和“数字藏品+商业”发展,既是打造“数字藏品-传统文化-产业发展”良性闭环的重要渠道,也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应有意义和现实需要。
但与此同时,虚假宣传、投机、侵犯版权、虚构价值、维权难等市场乱象日益增多,欺诈、洗钱、传销、非法集资等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亟需监管约束和合规引导。
确保 web30 合法发生在中国!这是曼昆律师的使命。 本文结合中国NFT数字藏品行业的主流商业模式、常见的藏品玩法、各部门监管指导政策,以及曼昆律师团队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打交道的实践经验中国NFT数字藏品合规操作指南v2版本 0希望对国内NFT数字藏品从业者有所帮助。
重点风险防控:业务资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0个部门发布《关于加强数字藏品风险监管的通知》,为数字藏品企业所需的资质、证照和行政许可指明了一定的方向。 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议NFT数字藏品经营者申请以下资质证书和备案。
ICP备案是企业最基本的资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非营业**自行申报不收取手续费如果您不提交记录,您将面临被调查和关闭的风险。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从事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NFT数字藏品平台对涉及收费的经营活动,应当取得ICP许可证。
EDI许可证(电子数据交换),又称EDI业务许可证,是针对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需求的专业资格。 它属于B21增值电信服务类别。
确定是否需要 EDI 许可证的核心标准是:通过通信网络,为交易双方提供最佳的数据处理和交易交易处理服务这意味着,如果NFT平台允许第三方商家进入市场销售或为用户提供数字藏品的交易服务,则需要申请EDI牌照。 如果只是个体经营者**以及实物产品的销售,属于渠道的延伸,不为交易双方提供“**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服务无需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际网络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安部负责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并实施在线归档系统。互联单位、接入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应当向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公司可通过公安机关对接**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北安)gov.cn),具体操作指南可在国家发布的《国家公安机关互联互通安全服务平台备案手册》中找到。
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写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申请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并履行备案手续。
您可以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系统进行实名登记,并根据提示申请备案。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单位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应当申领营业执照,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因此建议向相关地方当局提交艺术品业务。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营业性和非营业性两大类。 国家实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商业许可制度;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证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数字藏品是不可替代的数字作品、艺术品和商品,基于自身的藏品价值和著作权价值,利用区块链加密技术进行唯一标识,确认权益归属,可追溯流通。 因此,数字馆藏平台对用户**数字馆藏的网络服务活动属于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范围建议按照规定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从事拍卖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本规定适用于拍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拍卖活动,不限制拍卖活动是线上还是线下。
因此,如果数字藏品平台以拍卖的形式出售数字藏品建议按照上述规定申请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考虑与已取得相应牌照的拍卖企业合作。
重点风险防控:金融中国监管机构正在日益加强对虚拟货币的控制。 2024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等同质代币属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02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将吸收虚拟货币的行为纳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模式。
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是: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诱导性。 目前,在数字藏品行业,为了保证用户的粘性和活跃度,平台开发了越来越具有侵略性和吸引力的活动玩法,这或许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具有吸引力。 例如,为了增加销售额,数字藏品平台承诺在销售时定期回购也有平台开展“举办收藏、天送积分、积分换奖品”活动,以增加用户持有量;甚至有平台在销售前夕直接向社区用户承诺高额回报。
因此国内数字藏品平台只能使用人民币作为计价和结算货币,以及平台的营销推广,避免“承诺偿还债务和利息”等(例如,在收藏品出售时,声称官方定期回购用户收藏交易中低于特定**的收藏品等)。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建立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或销售数字藏品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数字藏品平台可能涉及的非法操作刑事风险主要在于平台资金的结算方式。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非金融机构作为中介机构提供收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部分或者全部货币资金划转服务的,应当取得《支付业务经营许可证》。
开通“平台内用户收藏流通通道”的,平台应当:支付结算系统由持有《支付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入账可以避免数据采集平台从自身控制的账户中收集资金形成资金池的行为,进而防范非法经营的犯罪风险。
“平台用户藏品流通通道”开通后,藏品的市场流通率将大大提高,结合虚拟资产的天然特性,可能使数字藏品成为犯罪分子的洗钱工具。 《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倡议》提出“对发行人、卖家、购买者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信息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 ”
因此数字收款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机制,履行监管审查义务,防止平台被滥用为犯罪工具,防范掩盖、隐瞒犯罪、助长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风险。
数字藏品平台应严格采用实名制识别客户如存在大量可疑交易,应及时核实客户身份,查阅相关资料,了解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性质,监控相关账户的交易行为,限制其功能。 对可能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报告处理;增强系统的安全性防止网络数据泄露、被盗用或篡改,加强数字藏品权属证书和平台技术安全,加强平台防范网络攻击。 另外数字藏品平台对个人信息的安全负有高度的保密义务为避免个人信息泄露,严禁非法获取、提供或**个人信息。
2024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行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其中提到:“不为NFT交易提供中心化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继续上架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 变相违规设置交易场所。 寄售市场开放后,极有可能发生投机或转售,模糊了数字藏品与金融产品的界限。
因此,数字藏品平台应积极引导用户正确对待藏品的性质和交易目的,避免数字藏品的金融属性,否则会给平台的持续运营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 有鉴于此:
(1)应确定合理的收款价格限制范围**。也就是说,应根据收藏品的特点、平台的数量、市场情况等因素来考虑收藏品的价格限制,以确定合理的价格限制范围。 避免将降低金融风险的价格上限措施仅仅作为一种形式,而不能发挥实质性作用。
(二)限制藏品流通。 例如,对数字藏品交易设置了较长的保护期,要求持仓在一定时间后才能流通,数字藏品的交易周期受到限制,数字藏品的交易频率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再交易,单个藏品的总流通次数不得超过固定值。
3)寄售市场开放后,部分平台会选择与第三方数字藏品**平台合作,如“盯链”、“智能侦探”等,展示实时市场价值**。在这里,由于区块链的可追溯性,规避第三方市场的最佳数据创建假行为。
重点风险防控:欺诈“平台用户藏品流通通道”开通后,极有可能发生炒作或转售,模糊了数字藏品与金融产品的界限。 在《关于防止以'元宇宙'名义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中,也强调禁止“炒作元宇宙房产赚钱,制造恐慌性购买的假象,诱导其进入市场囤积交易”。
如果数字藏品平台竭尽全力提高知名度、增加销量,制造藏品供大于求的假象,极有可能被司法机关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从而认定该行为构成诈骗罪,我国多家数字藏品平台已被司法机关以“诈骗”或“集资诈骗”罪名查处。
在数字藏品平台上开辟“平台用户藏品流通通道”的风险,往往来自于平台对内幕交易和操纵行为缺乏监管,且对信息披露没有强制性规定。 因此,数字藏品平台开通了“平台内用户藏品流通通道”。要杜绝人为影响和操纵的行为,约束平台内部人员,避免私下买卖或后台篡改数据。同时,数字藏品平台应当严格审查对用户的承诺确保承诺能够在法律范围内履行;建立完善的集合定价评估机制避免夸大藏品**,从数字藏品的安全性、作品内容的热度或市场空间等多个角度进行锚定,确定最终成交**;适当限制待售商品的数量避免因藏品数量过多而削弱馆藏的非同质性,降低数字馆藏的属性
重点风险防控:赌博风险在数字藏品行业,很多平台都开通了积分**,为了提高平台的活跃度和馆藏的流通量,积分**往往与“测验”、“*”等活动结合使用。 但是,在活动设计过程中,如果活动行为符合“付费投资-随机玩-奖励输出-*奖励”的模式,则存在该行为可能涉嫌开赌场犯罪的风险。
1)有偿投资:有偿支付包括现金、通过支付获得的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的游戏道具等直接或间接支付
2)随机播放:如果输出的最小值或最大值大大超过输入量,则具有一定的“小而大”的性质;
3)产出:现金或实物奖励,以直接或间接成果的形式出现。
因此,如果平台在后期推出“测验”和“*”等活动,切勿使用法定货币直接下注不要使用法定货币直接购买兑换道具进行投注,增加投注道具的获取,或增加投注道具的使用。
其次严禁流通或渠道奖励平台应确保用户不能在平台上交易或流通奖品,或将奖品兑换成平台内的法定货币、虚拟货币或可转让凭证。 不提供平台兑换奖励的流通或渠道,也不在其他平台(如微信)开通任何流通或渠道。 严禁用户在收到商品前改变实物商品的行为。
最后,在 ** 事件中,不要在后台操作不得通过后台操纵改变提取结果、任意调整提取概率等方式变相诱导消费;应保存提取概率的设置和结果提取的完整记录,并建立跟踪记录系统,确保用户提取的货物分配到位。 相关记录一般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同时,建议平台通过设置抽奖时间、抽奖量上限和次数上限等方式引导用户合理消费。
重点风险防控:著作权风险作品著作权人享有多项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公开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如果数字藏品平台开通了“平台用户藏品流通通道”,则要求数字藏品平台获得著作权人的相应授权,否则可能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风险,如果构成犯罪,也会涉及刑事风险。 由于数字藏品上链后无法篡改和公示的特点,侵权作品一旦上传到平台,整个作品只能被删除销毁,没有修改的余地。 因此,数字藏品平台有必要规避版权相关风险。
在审查作品的所有权时,建议数字藏品平台与作品许可人签订承诺书,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权属(如作品稿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同时建立事后举报机制,如有侵权行为,及时采取下架等措施。
在数字馆藏的知识产权归属方面,应当明确,数字藏品的知识产权归发行人或其他权利人所有上述权利不会因购买数字馆藏而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共享。 未经平台或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购买者不得自行实施、利用或转让上述知识产权,也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用于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目的。 例如,“Whale Scout”平台在购买说明中明确指出“数字藏品的版权归发行商或作者所有,用户不得将数字藏品用于任何商业目的,除非另有书面形式获得版权所有者”。
总而言之,目前我国并未明确规定数字藏品平台在用户之间开放藏品流通渠道是违法的。 在此背景下,数字藏品平台应坚持藏品去金融化,充分发挥藏品的文化属性,防范各种风险,构建健全合规机制。
重点风险防控:个人信息和数据合规与数字藏品的发行和交易相关的活动属于数据处理活动,因此应符合《数据安全法》的相关要求。 同时,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在中国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时,需要遵守《网络安全法》的合规要求。 数字藏品在铸造和发行过程中,也可能涉及大量的个人信息,需要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从数字藏品平台的建设到数字藏品的铸造和发行,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大量的数据和个人信息,因此平台也需要注意个人信息和数据的合规性。 建议平台采取以下措施:
1)数字藏品平台由数字藏品的发行人、购买者及其他相关方进行严格的实名认证机制。
2)数字馆藏平台部署硬件设备、服务器、数据库和相关云服务(或自有设备)必须位于中国。
3)在数据收集和获取阶段,应实施“知情同意”规则应限制在达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内,不允许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平台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满足充分告知、自愿同意、明确授权、变更再告知、征得同意、允许撤回同意等合规要求。
4)在数据存储阶段,数字采集平台应记录用户的登录历史(时间、时间等)ip地址等)、资产转移记录**进出明细)等,对客户的隐私信息应严格保密和保存,记录备份保存不少于六个月。
5) 在数据使用阶段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使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时,应确保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公正性;在第三方交互的情况下,数据应:严格审核第三方数据合作伙伴的资质和内容
6)在数据内容方面,对平台发布的内容和活动进行严格审核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写在最后在过去一年左右的时间里,Mankiw的律师团队,包括洪林的律师,已经写过数百篇关于nft与数字馆藏相关的通俗法律文章,是业内朋友遇到的真正问题,也是曼昆律师处理的案件。 我们持续保持对行业的关注和通俗法律内容的输出,希望让创业者少踩一个坑,让购买NFT数字藏品的用户少掉一个傻瓜。
中国区块链行业需要更多认同合规发展理念的同行,合规才能走得更远!如果你在 web3 中0、如果您在区块链、NFT数字藏品的创业道路上遇到法律困惑和问题,欢迎您联系泓林律师。
本文原作者:刘红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