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形势瞬息万变,有时为了战略部署,我们可能会将部分业务交给别人,如果我们想完成工商转让,就需要进行公司的股权转让。 众所周知,股份转让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但有些人不愿意承担这个税,有境外架构的企业会考虑通过股权境外转让转让境内公司的控制权,试图逃避应纳税额。 在第16期中,我们将与大家分享一个海外股权转让的真实案例。
A公司想把国内业务子公司转让给另一个人,但是没有在中国境内转让,而是在海外实现,是怎么做到的?让我们看一下A公司的整体结构。 A公司实际经营实体在中国境内,海外香港公司直接持股,香港公司由BVI公司持有,BVI公司由海外A公司持有。 当需要将业务转让给B公司时,A公司通过其BVI公司与B公司的香港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在这个真实案例中,转让定价为 401亿元,可想而知其税金实在是不少。 转让完成后,B公司达到了间接控制A原境内业务子公司的目的。
你可能会疑惑,为什么不直接在A的香港公司层面转账呢?如果转让直接在A的香港公司层面进行,境内业务子公司股东变更,需要工商变更,则境外股权转让的操作极有可能被披露。
在A公司的实际经营中,BVI公司收到股权转让款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BVI公司的税收管辖原则具有地域性,且A的BVI公司不在当地经营,因此不需要对股权转让所得缴纳地方税。 同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没有自愿在其他地方提交纳税申报表。 利用国内外信息不对称,A公司成功脱身,拿到了股权转让的收益,却没有缴纳税款,自然是美好的。
但不得不说,因为在A公司的结构中,BVI公司和香港公司只是多层股权结构中的管道公司。 从本质上讲,真正有实质性业务的是中国的业务子公司。 A公司和B公司的经营看似向香港公司转让股份,但实际上是境内目标公司的间接交易。 一旦A公司实施这种做法,中国税务机关很可能会认定该收入在中国境内,需要向中国纳税。
从收入的角度来看,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收入在中国,因此应向中国税务局缴纳所得税。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减征10%的企业所得税,A公司的经营在我国造成了约4亿元的税收收入。
有句话说得好,“命运赐予的礼物早就暗中烙印了**”A公司看似“节约”了巨额税款,获得了巨额利益,但中国已经针对这种行为制定了相关限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该行为将被视为具有不合理的商业目的,A公司的BVI公司将被征收预扣税。 在本案中,A公司的BVI最终被征用 4预扣税3亿元。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在日常跨境业务中,我们不仅要少交税,还要注意避免多交税。 那是什么意思?一方面,跨境业务应关注中国**是否具有税收管辖权,以及纳税人是否有义务主动向中国申报,以避免少缴税款,从而造成偷税漏税和逃税。 另一方面,中国与许多海外国家签订了双边协议等特殊税收协定,如果我们的实际业务符合相关条件,我们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合理的优惠待遇,避免多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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