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与房东发生冲突。
破坏天然气管道。
会受到什么处罚?
最近。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宣布了一个案件。
由于燃气设备的破坏,危害公共安全。
租客小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对房东不满意。
租户连续两次破坏天然气管道。
2024年1月,小贾在黄叔(房东)租了一间房。 4月,小贾对黄叔不满,拆除并破坏了出租屋内燃气管道的末端塞子,造成天然气泄漏1615立方米。
此外,小贾还破坏了房间内的床铺和厕所水管,没有关闭房间的电源,并在逃离房屋之前用胶水堵住了门的钥匙孔,造成房间内32吨水和135度电被浪费。
2024年4月,小贾对房东吴大爷不满,使用同样的作案手法,造成吴大爷房间321吨水和78度电被浪费。
2024年5月,黄叔和吴叔发现煤气管道损坏,遂报警。
2024年6月,小佳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辨认,小贾在短时间内连续拆解损坏受害人黄叔和吴叔租住的房间内的燃气管道端塞,造成房屋发生天然气泄漏事故,对周边居民安全造成极大风险。
租客到达案后认罪并接受处罚。
法院从轻判处三年徒刑。
法院在庭审中认为,被告人小甲毁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毁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鉴于被告人小甲在被提起后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小佳犯毁坏易燃易爆器材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已经生效。
法院刑事庭一级法官陈清汉表示,燃气安全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事宜,涉及千家万户。 本案中,被告人肖佳冲动,将出租屋房间内的燃气管道端塞拆毁,导致燃气管道发生天然气泄漏。
公共天然气管道是任何个人、任何单位、任何组织都不能跨越的“红线”。 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正确认识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不要在生活中冲动行事,以免伤害他人和自己。 燃气设施输送易燃易爆介质,具有危险特性,对燃气管道的破坏极易造成燃气泄漏,引发灾害事故,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要对擅自擅自破坏、改造燃气管道的行为坚决说“不”,共同维护燃气管网安全正常运行。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自首。 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罪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知悉的其他自身犯罪的,视为自愿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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