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简要案情】。
2024年8月29日,潘某林与顾某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顾某辉在德惠市某小区购置潘某林的房屋,总价12万元,顾某辉当日支付定金1万元。 2024年9月3日,剩余的11万元一次性支付完毕,潘某林开具收据,将房屋交付给顾某辉,潘某林也按约定将房票转入顾某辉名下。 房子交付后,顾某辉一直没有装修。
《房屋买卖协议》第四条规定:“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违约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倍违约金,乙方违约的,甲方不得退还定金。 第六条规定:“甲方应保证不存在建筑物所有权纠纷、无经济纠纷、无抵押担保等,否则甲方应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
2024年5月16日,顾某辉到达涉案房屋时,发现门上贴着逾期欠债通知书。 顾某辉按通知打电话,对方为银行工作人员,被告知涉案楼房已于2024年5月被案外人张某春抵押,目前还相差1220000元未偿还。
顾某辉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将潘某林起诉至德惠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买价款并支付违约金。
[判断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关于是否应终止《房屋买卖协议》的问题:顾某辉与潘某林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而《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于本案涉案房屋已被外来者抵押在银行,《房屋买卖协议》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顾某辉请求终止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潘某林同意终止, 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是否应支付违约金问题:潘某林未能保证涉案房屋权属不存在争议,无抵押担保,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顾某辉要求赔偿1万元的违约金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以下判决:1、解除顾某辉、潘某林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2、潘某林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顾某辉返还12万元;3、潘某林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顾某辉支付违约金1万元。
作者:王新婷,赵爽。
责任编辑: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