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何先生去游泳池的巧合,让他们有了一次不同寻常的经历。 那是一个炎热的夏日,两人来到游泳池享受清凉的时光。 他们彼此不认识,但他们的手机有着相似的命运。
他们俩都把手机放在储物柜里,然后锁上了。 然而,当他们游泳后正要取回手机时,却发现储物柜的门被撬开了,手机不见了。 张先生和何先生都是亲戚,毕竟他们的手机最**,价值一万左右。
绅士们立即找到负责人,希望能解决问题。 然而,负责人想与这段关系划清关系,声称博物馆已经张贴了告示,告知顾客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对任何损失概不负责。 他们手机的丢失与游泳池无关。
张先生和何先生心怀不满,坚称他们的手机安全地放在储物柜里,并且他们已经支付了押金。 现在负责人用不公平的通知推卸责任,他们输不起。
于是,两人决定请来帮手,希望能解决问题。 再次来到游泳池,他们看到了负责人,负责人将他们带到通知的前面,并指着上面的提示,上面写着"贵重物品由博物馆保管,博物馆不承担任何损失"。一时间,张先生和何先生不知道该如何反驳。
然而,张先生突然想到一个问题,他问负责人,如果他在博物馆里丢失了什么东西,博物馆将不承担责任负责人肯定地回答,是的。 张先生很生气,说那他们确实交了定金,负责人为什么要用通知推卸责任。
这时,帮手走了过来,负责人意识到情况不对劲,当初的言辞已经不够用了。 他改变了自己的叙述,并声称手机是否在更衣室丢失了,以及他们是否带着手机进去需要证明。 最后,负责人表示,如果他们的手机确实在馆内丢失了,那么请大家监督一下,他们会负责的。
张总、何总对负责人推卸责任的态度十分不满,怀疑负责人在故意找借口。 何先生怒斥负责人浪费时间,指出在游泳池耽误就是耽误了他们上班的时间。 负责人回击说,如果他们来这里是为了扰乱游泳池的运营。
眼看对话陷入僵局,何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说,游泳池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根本没有解决实质问题。 张先生也对他的决定表示支持。
曲阿姨的观点:
1.依泳池通知,顾客应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手机遗失本馆概不负责。 虽然张某和何某支付了定金,但定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储物柜的安全,并不能保证手机的安全。 因此,责任应由张先生和何先生承担。
2、负责人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方法,表示如果手机确实在馆内丢失,大家都会受到监督和负责。 这显示了负责任的诚意,虽然他一开始可能会有些犹豫和否认,但最终他愿意调查和解决问题。
田奶奶的观点:
1、从负责人的态度和言辞来看,他们似乎并不打算解决张先生和何先生的问题,而是在推卸责任。 如果他们认真对待工作并尽职尽责,丢失电话的情况应该得到有效解决。
2、负责人对张先生、何先生的态度非常冷漠和不负责任。 无论是对通知的解释,还是解决问题的态度,都没有表现出足够的诚意和责任感,不利于维护客户的权益。
综上所述,曲阿姨认为责任应该由张先生和何先生承担,而田奶奶则认为负责人不应该推卸责任,应该更积极地解决问题。
法律意见书: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游泳池与客户之间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 游泳池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护顾客的合法权益。
2.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免除或者减轻灭失举证责任。 游泳池不能仅凭通知就推卸对客户财产损失的责任。
3.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游泳池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游泳池作为场地管理者,应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确保客户财产安全。
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泳池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合格的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客户财产损失,游泳池有义务提供赔偿或解决方案。
以上是我对整个事件的分析和法律意见,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也请给我反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