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馄饨店着火了!“在江苏常州,一名男子去馄饨店吃馄饨时,被馄饨老板指责加了太多配料,被老板要求立即离开。 事后,老板还辱骂、推搡、殴打该男子。 目前,殴打的老板已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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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显示,一名男子在一家馄饨店点了一碗价值10元的馄饨后,坐在离店门口最近的桌子边吃饭,男子在吃之前又从食材盒里放了几勺食材。
老板见状,上前拉了拉男人的袖子,示意男人起来。 男人问老板为什么要拉他,他在吃饭!
事后,老板和女店员指责男方每次来吃一碗馄饨都放那么多食材。 你最后一次来消费也是如此。
在指责女店员的过程中,老板先是给男方剃了脸。 然后那人站了起来。 女店员继续指责:“你每次来都加多了,下次不要来了,我们不卖给你了!”
老板用威胁的语气问男人:“不给你放或者吃可以吗?离开这里!出去!”
那人先回答说:“是吗?但男人还是想先把馄饨吃完,于是示意老板不要冲动,先坐下,并明确告诉老板,“我要去吃饭了!”
但老板却大声说:“我是老板,你滚开我!我告诉你滚蛋!女店员说:“你加了多少勺子?在此过程中,女店员不停地拉扯老板,不让他动手。
但老板不停地推搡和殴打该男子,并要求该男子在离开前必须结清账目。 这名男子别无选择,只能扫码付款,没有吃完饭就离开了。 但老板把他赶了出去。
事后,该男子果断报警求助,当地市监局工作人员表示,此事正在处理中,馄饨店已关门,殴打老板已被带走调查。
1、有网友表示,只要消费者不浪费,食材免费提供,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口味和习饮食习惯决定放多少食材。 如果放得太多,把人赶走,那么不喜欢放食材的消费者,老板能少收点钱吗?
因此,该网友认为老板侵犯了该男子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公平性是指导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重要法律标准,是指交易双方的利润是平衡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可比性。
也有网友认为,无论如何,老板都不能在消费者吃完之前就把人赶走,更不能随意殴打消费者,否则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2.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何评价这件事呢?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消费者进行交易。
总之,经营者在开门做生意时,不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看到不使用食材的消费者暗自庆幸,看到用料多的消费者就责怪消费者。 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
其次,老板无权要求男方支付餐费。
具体来说,该男子进入商店进行购买,并与老板建立了合同关系。 老板的合同义务是向该男子提供一碗价值10元的馄饨,并为其提供免费用餐场所和香料。
除非老板事先约定,只要没有浪费,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口味、饮食习习惯来决定放多少食材。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实施其他违约行为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男方点完菜后有义务支付餐费,但老板想把他赶走,导致男方无法达到合同的目的(最终能够正常吃饭),那么男方就不需要支付餐费了。
同样,你不能以任何理由打败某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殴打他人的,处拘留5-10日,并处罚金200-500元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总而言之,老板打人是违法的,这也是为什么警察会把老板带走调查和相应的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老板被警察拘留是必不可少的。
最后,男方除了要10块钱吃饭外,还可以要求打他的老板赔偿他的医疗费、损失的工作费等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犯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有网友认为,如果老板认为一碗馄饨收费10元,价格低,价格可以适当调整。 但是,这绝不能限制消费者对成分的使用。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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