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汉明律师,诈骗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欺诈辩护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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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律师办理了李某某涉嫌诈骗案,并接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作为民营企业家,因其公司在相关合作项目中申报流程和程序存在瑕疵,涉案金额数百万元,被控公司多名相关负责人。
如果本案罪名成立,当事人将面临十年以上的刑期,案件在复查起诉阶段持续了近一年半,最终通过多轮辩护,办案机关做出了对李某某不起诉的决定,现在结合我们在复查起诉阶段提交的一些无罪辩护意见, 现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定性争议等问题进行如下分析及定性问题**,以期对类似案件有正面借鉴。
1、本案物证可以证明第三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是清楚的,商务局在审查过程中应该已经知道涉案材料的一些虚假内容,商务局等部门没有误解,本案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检方意见》是以部分第三方企业和有关证人的证言为依据的”。GT公司纯粹是为了验收材料审查合格第三方企业和材料一起做经鉴定,GT公司向K市商务局提交了项目验收材料这x家第三方企业表示它存在于验收材料中GT公司捏造闲置流、伪造合同、伪造销售证书、伪造签名和申请第三方企业公众账号等资料。
辩方认为,上述证人证言和《起诉意见书》不能证实事实属实,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k市商务局颁发k市财政局k市商务局申请分配k市电子商务推广项目资金函详见附件一)。“2024年11月28日,我局、贵局将召开第二期项目验收会,邀请twp作为审查专家,验收组审核x对被支持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对所有企业进行核实,并核实相关条件。 经检查核实,验收组同意通过验收请批准项目资助资金xxx10,000元 ”
以上证据可以明确证明,K市商务局和K市财政局联合组织了项目验收会,验收组对第三方企业的验收材料进行了审核**全部验证x家第三方企业一方面,物证可以证明部分第三方企业证人关于“未收到商务局、财政局核实”的证言属虚假陈述另一方面,可以证明,在验证过程中,第三方企业未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验收组未收到或提出任何验收不合格的理由。 据此,事后采信第三方企业和商务局的证言,未确定其责任捏造闲置流、伪造合同、伪造销售证书、伪造签名和申请第三方企业公众号“等责任全都归咎于公众号GT公司显然不合适。
第二第三方企业提交给商务局的验收材料包括签字并盖章的《项目验收材料真伪声明书》第三方企业作为合法的经营主体,应对本案发生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方企业有关证人对部分虚假申报材料推卸责任GT公司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存疑,不能据此认定本案GT公司李某某其他对诈骗罪负主要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第三方企业相关证人证言将涉案虚假申报材料的责任全部推卸给GT公司,指出涉案部分虚假申报材料是GT公司业务员诱导制作提交配合,对申报材料内容不明确。 辩护人认为,第三方企业作为合法的经营主体,应对公司的业务内容负责,也应对公司出具、签署、盖章的信件、资料负责。 在涉案相关申请材料在第三方企业,且第三方企业负责人已签字、公司盖章的情况下,办案机关不能仅凭口头证据证明第三方企业相关证人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就认定出具虚假材料应由GT公司承担的主要责任, 但不会追究作为申请材料实际当事人的第三方企业。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第三方企业应当知晓涉案材料的真实性,也应当对部分虚假申报材料承担责任。
第三,本案的物证可以证明k市商务局等部门GT公司为第三方企业对提供服务、预付款、服务周期、申请材料真实性等相关事实事实知晓,商务局不存在误区错误。
根据K市商务局、K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征集2024年K市电子商务提升项目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商的通知》:“电子商务提升项目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商负责为参与的中小企业提供全面的电子商务服务,并帮助他们增加线上销售额预付财政补贴,协助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做好中小企业项目申报工作。
可以看出,在涉及这是项目系统设置和实际运行过程中的要求GT公司必须提前预订第三方企业预付补贴。 在GT公司朝第三方企业在预付补贴时,商务局的补贴款项尚未发放第三方企业申请材料尚未提交和审核。 涉及在制度设置上,项目本身属于要求第三方提前付款且尚未被验收的情形,受理程序是形式设置,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先审核后贷款的要求。
因此,根据商务局和财政局的政策和文件,可以判断,在申请材料提交、受理和核实之前,补贴支付实际上已经由商务局和财政局决定和委托GT公司分配时,资金的支付不需要以审查为必要条件,在实际支付资金的情况下,审查是否只是一个形式上的要求。
结合K市人民《关于印发K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的通知》,“四、经市政府同意,发布2024年K市商业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规划通知。 (详见附件二)。
文件经K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批复,印发《K市2024年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其中,附件1《2024年K市商业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计划表》中的第9个项目是......“K市电子商务改善项目”主要途径:达到线上销售x00万目标的企业,对企业所花费的服务费给予一定的补贴每个企业的补贴x10000元,努力支持x企业总数x 百10,000元
从以上文件可以看出在涉及在项目的初步设计过程中,**文件规定每个企业将得到“有针对性”的补贴。x10,000元 因此GT公司跟进第三方企业根据x10000元补贴x约定10000元的合同服务费,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
四、从GT公司为第三方企业商务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服务期限和内容应充分告知GT公司为第三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一些不准确之处。
记录在案的证据可以证明,从GT与部分第三方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到GT向部分第三方企业向商务局提交验收材料,GT对部分第三方企业的服务期仅为10天左右。 但上述“服务周期短”的申请材料也已获受理通过,第三方企业在初次核查时未提出异议,受理组在审核期间未提出任何意见。
以上事实可以证明,商务局已经对X家第三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全部进行了核实。 在核查过程中,商务局等部门应该能够了解到,GT公司无法在“x天左右”的短服务期内与一些第三方企业提供“全程”服务。 但商务局仍批准了复审,证明商务局在了解GT公司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周期的基础上同意发放补贴。 这一事实也与前述政策文件中“贷款先发不承兑”的模式印证,证明商务局不存在误解,本案不构成诈骗罪。
二、本案的认定GT公司是否构成诈骗罪的核心事实GT公司无论第三方企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GT公司按照合同和文件要求,对绝大多数第三方企业即使涉案“假销售凭证”、“闲置流”等指控属实,本案也不应认定诈骗罪。
我们认为,在交易欺诈案件中,涉案人是否犯有欺诈罪的核心问题在于涉案人是否支付或履行了主要合同对价和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 涉案人已向合同相对人支付主合同对价,或者已经履行了合同主义务的,即使其他附属义务或者其他相关行为具有欺骗手段,也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张三以10000元的价格从李四手中购买了一台电脑,只要张三支付了1万元,就是为了获得电脑本身的使用价值,李四确实将正版电脑交给了张三,即使李四在交易过程中有虚假包装、虚假**描述、虚假资质证书, 李四不构成诈骗罪。
在国泰与商务局之间的合同关系中,以及国泰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中。 三方的核心支付行为是向商务局付款,为第三方企业向GT购买服务。 GT的核心合同义务是向公司提供服务。 也就是说,即使部分企业资质存在一定的不足,营业额不足x百万,或者GT已提前为第三方企业支付了全部服务费,出现闲置、周转的情况,只要GT按照三方合同提供“对价服务”,履行合同约定的“为第三方企业提供服务”的主要义务, 不应确立欺诈罪。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会有主合同义务、附属义务等相关规定,违约责任追究较为宽泛。 但是,在刑事案件中,更注重实质和性质的审查,更注重是否履行核心“支付行为”的审查。 本案中,虽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也是GT的合同义务,但GT公司在三方合同关系中的核心合同义务和付款行为应该是向企业提供“充分的服务”,如果GT公司能够为绝大多数第三方企业提供“同等”服务, 应当视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对价服务”。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焦点应该是GT公司是否为绝大多数第三方企业提供服务,而不是企业资质、闲置流量、营业额等问题。
3、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GT公司朝第三方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服务的实际履行第三方企业及其相关人员GT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的证言不真实,不能作为依法作出判决的根据。
首先,本案涉案服务虽然发生在2024年,但几年过去了,很多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没有保存或丢失,GT公司及涉案人员现阶段很难对案件的全部事实进行复盘。 但为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GT仍尽力将案件相关物证材料尽可能向办案机关提交。
根据GT向办案机关提交的“工作执行痕迹材料”、“证明材料”等证据,可以证明GT公司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给第三方企业的服务。 根据上述物证,GT向第三方企业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首页设计图”、“产品设计图”、“活动参与图”等,符合《电子商务改进工作项目申报指南》三的文档要求。支持内容。
其次,K市商务局在对项目进行验收时,按照文件要求对第三方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了审核和验收该评论包括“在线营销活动或广告的屏幕截图”。、《2024年度相关月份财务报表》、《2024年度相关月份完税凭证复印件》、《验收材料真实性声明书》等物证材料同时k市商务局还与相关企业进行了**核查,以确认GT公司是否符合文件和合同的要求第三方企业服务内容实际实现。 在k在市商务局验收过程中第三方企业没有人反对,因此商务局将批准并发放补贴。
我们有理由相信,K市商务局已经审查并确认了GT为企业提供的“网络营销活动或广告截图”的真实性在与商务局核实的过程中,第三方公司也确认了GT的服务内容,并未向商务局提出任何实质性异议。 只要对以上两个确认环节有任何异议,K市商务局就不可能批准和发放补贴金。
因此,在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并发现案件后,部分第三方公司针对GT公司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服务内容的证词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企业无法解释为什么在项目受理时没有向商务局提出异议,但当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时,当企业本身可能涉嫌“弄虚作假、赔偿”的刑事责任时,就“及时”针对。GT公司合同的履行受到质疑。
本案不排除企业及其相关证人为逃避刑事责任而作虚假证言的可能性。 辩护人认为,第三方企业在K市商务局受理时确认GT公司服务内容的相关证据较为真实,案后否认GT公司服务内容的陈述存疑,真实性存疑,恳请办案机关调查核实。
最后,退一步万步,即使本案中GT公司对少数企业的合同履行期限和内容存在一定瑕疵,仍应认定为民事合同履行纠纷。 同时,办案机关应当对第三方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和全面审查判断,不能在案件发现后,以少数企业可能故意提出异议为由,完全否定GT对第三方企业的履约。
此外,即使指控是基于检察意见,其依据也是值得怀疑的第三方企业相关证人证词,见x家第三方企业,我深信不疑gt公司不只提供服务家,其余的《检察意见》不明确GT公司服务业。 换言之,《检方意见》至少承认家第三方企业知道了GT公司提供的服务(部分第三方企业相关证人证言称,他们对服务感到满意,服务有效;部分第三方企业相关证人证言提出了对服务不满意、服务无效的问题,辩护人认为,客户是否满意、服务是否有效,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不能以是否有效来判断或否定金案公司的业绩)。
因此,即使按照检察意见中指控的逻辑,45家第三方企业中绝大多数已经接受了GT提供的服务,应认定GT已经履行了对本案中绝大多数第三方企业的主要合同义务。
第四GT公司跟第三方企业k市商务局之间有合同关系GT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企业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同时按照商务局规定的程序为企业申请补贴,有事实依据GT公司跟第三方企业本案不能以转账、支付流程作为认定诈骗罪的依据。
首先,根据本案基本事实,GT公司与K市商务局签订了《K市电子商务提升项目战略合作协议》。 GT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项目服务合同,公司选择与GT公司签订价值X万元的服务项目,以争取最具性价比的服务。
从上述基本事实可以看出,GT公司、K市商务局与第三方企业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按照合同的明示约定,GT公司为企业提供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服务。 在GT公司与企业的合同关系中,双方约定的价值10000元的服务项目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认可的事实,具有合同的外部效力。 因此,GT公司按照K市商务局、K市财政局文件的政策规定,以及三方合同,按照人民币10000元的服务费,向商务局申请第三方企业补贴并无不当。
其次,涉及GT与第三方公司之间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的价值。 辩护人辩称,每个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服务需求不同,相应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期限也不完全相同,但服务费用的确定应由双方协商一致,而不是根据约定的服务项目数量和服务期限的长短来达成。
对于GT与第三方企业签订的项目服务合同,即使不同企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期限不完全相同,GT公司对部分企业的服务内容较多,服务期限较长,对部分企业的服务内容较少,服务期限较短,且不影响不同企业按相同的X万元约定的服务费用。
此外,企业在向K市商务局提交项目验收材料过程中,以及K市商务局的验收过程中,均未对服务内容和服务期限提出质疑,可以证明第三方企业认可第三方企业与GT就服务费用和GT提供的服务内容达成的协议。
因此,办案机关不应对第三方企业进行内部比对,发现接受服务相对较少、服务期限较短的企业未接受所接受的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X万元价值。 服务合同的金额由双方约定,不得以服务内容的金额确定。
最后,针对办案机关的控告,GT与其业务人员与企业之间的转账、付款流程存在问题。 首先,GT公司为企业预付服务费符合《2024年K城电商推广工作项目申请指南》VII(III)的规定。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商协助项目申报人上传项目验收材料,垫付相应资金用于财政补贴”。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以何种形式支付相关项目的服务费,是的GT公司预付款,或企业直接付款,或GT公司或业务员先借给企业,再由企业转账支付,不影响双方约定项目服务合同中涉及的费用。
此外,根据上述文件,GT公司应为企业垫付的金额为商务局应发放的补贴金额,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GT公司及其业务员在面对企业资金风险的实际需求时,垫付了所有服务费, 虽然超出了单据要求的预付款范围,但并不违法,是GT公司与企业之间的谈判协议,不存在欺骗问题。
五第三方企业申请材料和项目验收材料经商务局审核,并结合商务局审核流程和审核内容,本案未造成商务局误区,并非基于对企业或企业的误区或GT公司补贴的支付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办案机关认定李某某在本案中犯弄虚罪,核心事实为GT公司与企业之间的转让过程、虚假验收材料等事实。 如果本案认定构成诈骗罪,商务局必须扮演一个不知情的“受骗人”的角色。
但是,根据《2024年K市电子商务推广工作项目申报指南》六、内容。项目验收材料,K市商务局需审核企业“线上销售额x万元”的证明材料(电商业务汇总表、截图、销售统计截图、网络营销活动或广告截图等)、项目服务合同及开发配套材料、项目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法定凭证、 财务报表、完税凭证等
由于财政补贴的发放,K市商务局对上述材料的审查,不仅应是形式审查,更是对内容真实性的实质审查。 商务局在审核企业财务资料、完税证明等资料的过程中,应明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了解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和验收标准。 因此,在涉案行为中,商务局基于误会未向企业或GT公司支付补贴,本案不构成诈骗罪构成要件,李某某不构成诈骗罪。
办案机关可能会质疑,商务局明知为何纵容存在不实的验收材料,通过验收并发放补贴。 在处理类似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此类案件可能存在补贴指标问题,即商务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适当放宽审核验收标准,确保补贴指标达成,完成工作任务。 我们恳请办案机关针对上述可疑问题进行实质性调查核实。
6、GT公司与第三方企业签订了10000元的项目服务合同,GT公司提前为企业支付了服务费,然后向相关部门申请了第三方企业最高10000元的补贴。 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可以指控企业未实际向GT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10000元服务费,即使认定双方的服务事实存在,GT公司也存在虚增合同金额、违规收取更多补贴的事实。 于是GT公司负责人李某某被控构成诈骗罪。
针对指控的逻辑,辩护人辩称,首先,关于合同所涉服务付款的协议是GT公司跟第三方企业具有外部效力的合意行为GT公司企业在实际履约、收费过程中的减免,受法律保护;其次,正如辩护人之前提到的,本案不能否认GT公司右第三方企业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已经履行,即使GT公司有些企业的业绩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能以此为依据GT公司为企业提供服务、申请补贴的行为被界定为“空手套白狼”式欺诈,没有任何业绩;同样,即使GT公司在为企业向商务局申请补贴支付过程中,企业之间实际转账、收款情况未及时反馈,存在违规“超收”事实,但合并GT公司商务局与企业之间合同合法性的前提,结合GT公司根据实际提供服务的情况,部分“超领”补贴支付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或者可以作为行政违法行为处理GT公司将依法退还给相关部门,如果只是为了这部分“超领”的补贴,将予以拒绝GT公司整个案件的合法性前提,被否定GT公司提供服务的事实,以及对整个案件的负面评价显然是不恰当的。
此外,在本案中,无论是审查第三方企业相关证人的证言、GT公司相关业务员的口头证据,还是GT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给企业的服务,以及GT公司为企业申请补贴支付的合法性, 恳请办案机关确保从整体角度对案件进行评估,不能仅凭部分事实、部分证言、部分数额来认定整个案件的事实和行为性质。总体事实用于描述整个案件的特征。
综上所述,《起诉意见书》中对李某某涉嫌诈骗的指控不能依法成立,辩护人请求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李某某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