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8日,24岁的陈女士因左膝疼痛肿胀,在家中跌倒导致行动不便3小时,到A医院就诊。 A院因“左股外裸片骨折”入院门诊,初步诊断为:左股骨外侧髁骨折、膝关节副韧带损伤、腓总神经损伤。
为了寻求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A医院建议将他转入上级医院进行进一步诊断和治疗。 陈女士家属于当日晚22时20分签署转院申请书,但A院直到次日11时30分才将她送往上级医院。
6月19日,陈女士转入B**医院,同日,B女士行左腘窝切口、腘动脉吻合术、关节囊修复术、小腿切开减压术。 术后诊断:左膝脱位、左膝腘动脉断裂。
10天后,陈女士患肢出现肿胀疼痛并伴有发热,大量脓性分泌物排出,B女士立即进行左小腿清创术和室间隔间隔吸引术,期间透过伤口可见大量失活坏死组织,大量浅血液体在失活组织周围流出,散发出恶臭。
2024年7月7日,由于陈女士部分患肢可能出现组织坏死和感染,陈女士被乙医院截肢,左腿膝盖以下截肢。
陈女士和她的家人认为,他们只是扭了脚,去了医院**,出现了截肢的情况。 实在是太离谱了,于是我找我们中心团队委托起诉法院,希望能查明真相,要求两家医院赔偿自己。
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后,鉴定专家组给出意见,A医院在陈女士入院时没有重视她的体检,没有关注她的病情,在转院时也存在延误,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 B医院没有过错。
庭审中,甲医院辩称陈女士家属不配合,未及时同意转院,造成陈女士病情延误,鉴定意见不客观公正。
庭审后,法院认为,陈女士家属已于18日晚10时20分签订转院协议,法院不予受理原告拒绝转院的申请,理由是医院仅单方面陈述,无其他证据支持。 根据鉴定意见,甲医院确有漏诊、诊断不完全的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甲医院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45187953元。
本案是因医院漏诊、转院延误导致的医疗纠纷,最终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并截肢。
希望能给大家在维权的路上提供一点建议和帮助,如果您需要专业的医疗律师,也可以通过私讯直接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