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1日,海关总署颁布了《企业分类措施实施办法》第71号令,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海关总署2024年1月30日第170号令,《海关企业归类管理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
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守信企业管理办法》第71号令生效。
自第71号法令颁布以来,海关已实施“企业”。分类管理该系统持续了 15 年,在此期间进行了两次修订:
2024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0号公布了《海关企业归类管理办法》,2024年11月15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企业归类管理办法》
到2024年,应改为“.信用管理“这个系统一直持续到今天。
这样一来,现行的“信用管理”制度其实是海关企业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实施时间最短的,只有不到10年,2024年至2024年之间的“守信用企业”制度虽然简单,但也实施了11年,最长的是“分类管理”制度,已经实施了15年。
难怪很多企业在谈起海关的企业管理制度时,脱口而出“分类管理”而不是“信用管理”。
作为运行时间最长的“分类管理”制度的开端,71号令颁布的《办法》中的许多规定在今天看来非常“遥远”,有些条款并不容易理解。
例如: - 第6条在实施A类管理时可以“优先”条件,“进出口总额”是一个指标,“出口总额自营出口总额”是另一个指标,而标准要求相对较低,可以看出,至少在2024年之前,我国对出口的重视和依赖性仍然影响着海关政策的制定。 --申请A类管理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六条包括:进口海关查验的商品,自免检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无虚假申报记录。 第十二条 对A类企业还有一项便利措施:企业进口必须经海关查验的商品,可以免予抽样检测。 这里”。必须由海关查验的商品估计与极短时间内出现的“海关与检验检疫合并”的背景有关。 --申请A类管理的企业只需提交申请报告和随附材料,海关只需对单证资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实际通关情况进行审核,目前申请高级认证企业时没有认证标准和现场认证程序。 ——第十二条 适用于A类企业的便利措施包括“对加工企业,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凭保函办理海关查验放行、免交押金”、“优先享受EDI网络报关便利”等。 虽然2024年《办法分类办法》是海关总署令颁布的,但从《海关总署对外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归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建2024年第240号)可以看出,这些办法是实际由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委共同制定。
但是,当2024年第170号令颁布了《海关企业分类办法》和《第71号令颁布并同时废止的办法实施办法》时,海关是唯一做出决定的人。 类似的情况还有海关总署2024年3月29日第56号令发布的《边境人民互助市场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该办法由海关总署、对外经济合作部制定,但在2024年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时, 只有海关决定修改它。
边境人民互助市场的免税额度是多少?何时开始执行?
就分类管理办法而言,三者中取消其中一项的原因之一,当然是2024年商务部改制成立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贸委两个部门不再保留, 而更重要的原因是,此时海关企业管理制度已经发展多年,具备了自主制定办法、实施管理的依据。
纵观2024年第240号文,也充满了时代感。
例如,《通知》要求各海关对企业归类管理委员会进行“海关级”处理,总署将成立企业归类管理委员会,相关业务部门参与——通知要求各部门及时反馈,将“查验笔录、调查调查笔录”纳入其中,只能在2024年海关缉私部门成立的历史背景下出现。 ——关于类目管理企业名单和国家海关内部执行操作规程的报送,制定部门不是总局企业管理部门(当时是稽查或调查)部门,而是总局监管部门和通关部门。 ——《通知》附件二中的《企业状况调查表》由原总局稽查部和中国社科院联合设计,制定了《企业分类评价体系》,可惜未见。 而且,海关需要获取《企业归评系统》软件的,不是向总局企业管理部门(当时是检验或调查部门)申请,而是向商务总局监管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