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话
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热度不减,试点地区从长三角、粤港澳、京津冀都市圈逐步向全国蔓延,利好政策不断出台,市场前景广阔。 本文总结了城投企业参与公募REITs的申请条件和运营模式、参与的优势和障碍、发展建议,希望为城投企业参与公募基础设施REITs提供参考。 一基础设施公募REITs发展现状
从供给侧看,公募REITs的数量和数量大幅增加。 2024年6月21日,中国首批9只公开REITs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共募集314只0亿元[1]。 截至2024年10月底,已上市29只公募REITs,较首批上市增加20只累计募集资金规模达10052亿元,较去年首批上市增加220家1%[2]。
从需求端看,公众投资者在配售中的占比明显下降,认购规模再创新高。 在首批上市时,9家公开REITS的公众投资者分配比例为112%;截至2024年10月底,20只新上市REITS的公众投资者配置比例已下滑至072%,最低的中国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园REIT甚至达到023%,显示了受欢迎程度。 在2024年9月上市的三只公开REITs中,华夏合肥高新REITs总认购金额首次突破千亿大关,达到1294亿元,单个REITs吸金能力不容小觑[3]。
(二)基础资产类型范围扩大,试点区域由三大都市圈向全国转移
从资产类型来看,如表1所示,在首批上市时,9只公募REITs的底层资产主要集中在产业园区、高速公路、仓储物流、生态环保四大领域截至2024年10月底,29只上市公募REITs的底层资产在原有基础上拓展至保障性租赁住房、能源等领域,4只消费基建REITs已提交申请材料。
从区域分布来看,如表1所示,首批上市时,9只公开REITs集中在长三角、粤港澳、京津冀都市圈截至2024年10月底,新增的23只公募REITs中,有3只属于长江经济带中游,2只属于成渝地区,1只属于福建地区,1只属于山东地区,公募REITs试点区域已拓展至全国[4]。
(3)上市以来,下降明显,整体收入水平尚可
从**增加来看,截至2024年10月底,29只上市公开REITs的平均跌幅为-119%[5],其中23只公开REITs跌破上市发行价,主要受宏观经济下行、经营效率低于预期、流动性等因素影响。 从收入水平来看,根据Wind数据库,截至2024年10月底,已上市的29只公募REITs的平均年化收益率为19、同期,**型**和混合**的年均净值增长率为-73 和 -81%[6]。
(四)利好政策密集出台,市场前景日趋广阔
从**层面临看,自2024年4月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基础设施领域试点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基础设施领域公共REITs试点正式启动此后,国家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利好政策,将公募REITs试点区域向全国开放,引导保险资金入市,提高REITs二级市场流动性,明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快REITs常态化。
在地方一级,随着公募REITs试点的实施,各省市纷纷跟进,出台扶持政策。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推进重点领域存量资产盘活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抓住REITs发行上市、建立多层次基础设施REITs市场的政策机遇,推动重点领域存量资产盘活重庆市发布《重庆市促进基础设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建立基础设施REITs项目数据库,支持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
第二城投企业参与公开REITs的申请条件及运作模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投资信托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改投资2024年第958号,以下简称“958号文”)及相关附件,总结了城投企业申办公募REITs的两个要点:寻找符合条件的优质资产和筛选符合条件的城投主体。
958号文对优质资产的项目权属、土地合规、项目运营、资产规模、原始权利人等提出了要求。
(1)项目权属和土地合规要求
发起人(原股权持有人)直接或间接拥有项目、特许经营权或经营收入权,项目公司持有依法发行的基础设施REITS的基础资产。
基础设施项目可转让:一是发起人(原股东)及项目公司相关股东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一致同意转让二是相关主管部门或协议签署方对以项目100%股权转让形式发行基础设施REITs无异议;第三,PPP(含特许经营)协议签署方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以项目100%股权转让形式发行基础设施REITs不持异议。
土地使用权合规:首先,对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非PPP(含特许经营)项目,需要相关方的无异议函或批准二是具有土地使用权的PPP(含特许权)项目,需要做出相关承诺;第三,对于没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需要提供相关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分析:由于基础设施是股权型产品,城投企业在项目前期、投资、建设、竣工到后期运营的条件和要求都齐全,权属明确,资产范围明确基础设施项目必须依托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条件要求城市投资对项目所依据的土地使用权的合规性无异议。
(2) 项目运营和资产规模要求
成熟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首先,从时间维度上看,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不低于3年,对于已经能够实现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可以适当降低运营周期要求其次,从现金流来看,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报率较好,近三年总体保持正利润或经营净现金流第三,从收益来看,项目收益持续稳定合理分散,直接或渗透到多个现金流提供者第四,从净现金流量分配率来看,预计未来三年的净现金流量分配率(预计年度可分配现金流量目标净值房地产)原则上不低于4%。
**资金用途:一是明确资金的具体用途;二是净**资金(指扣除用于偿还相关债务、缴纳税费、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后)的90%以上(含)用于在建项目或前期工作成熟的新项目;三是鼓励项目建设采用注资方式。
资产规模要求:一、首次发行基础设施REITs,基础资产项目净值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二是发起人(原股权持有人)扩张能力强,可预留用于发行REITs的各类资产规模不得低于首次发行的基础设施REITs资产规模的2倍。
分析:条件和主要考验是城投企业持有的优质项目的数量和资产规模,条件鼓励城投回收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3)原业主的要求
资格:一是优先扶持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龙头企业项目;二是原业主等相关方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项目运营过程中未发生安全质量方面的重大问题或重大合同纠纷。
资金放置:原股权持有人或其同控关联公司参与基建战略配售的比例不低于本**股份发售股份数量的20%,其中本部分持有期的20%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 超额部分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股的持有期限不得质押。
分析:条件 城投企业必须进行战略性配售REITs,且配售比例不低于20%,持有时间不低于60个月,是对城投企业现金流的极大考验。
(一)试点地区要求
958号文对公募REITs领域没有限制,但政策将优先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融合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国家重大战略领域。 以及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2)行业要求
首先,本文根据城投企业的业务范围和特点,将城投企业分为九类。
其次,本文根据958号文对试点产业范围的规定,选取了符合公开发行REITs要求(且更有可能成功)的城市投资主体主要类型交通投资、公用事业、工业园区、保障性住房、文化旅游投
最后,985号文提及的能源基础设施、仓储物流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等未纳入城投企业发行的REITs范围,主要是因为从事该类业务的城投企业较少,且经营收入规模小,盈利能力较差,难以满足备案要求。
目前国内发行的公募REITs均为合同制,结构相对统一,项目公司股权通过“公开发行**+资产支持**(ABS)”的结构持有,部分公开REITs的设置会稍微复杂一些,即ABS与项目公司之间设立专门的项目载体SPV。
图1 城投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运营模式
对于参与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城投企业,整体运营模式如图1所示
地方政府注资或与城投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城投企业取得项目资产的权属或特许经营权,形成基础设施项目库
城投企业从基础设施项目数据库中筛选出符合公募REITs申请条件的优质项目,形成基础设施项目的底层资产
城投企业设立全资子公司项目公司,将项目基础资产的所有权或特许权转让给项目公司
公开REITs按照**合同募集、设立、备案,同时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公开REITs募集资金后认购专项计划的全部份额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将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对价支付给城投企业,并全资拥有项目公司
基础设施底层资产在运营期间产生利润,项目公司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股东支付分红,专项计划将收益分配给公募REITs,公募REITs向投资者支付分红
城投企业从REITs获得**资金(增值+**分红),持续投资基建新项目,打造“开发+运营+公募REITs融资+循环投资”的全链条模式。
第三城投企业参与公募REITs的利弊长期以来,城投企业作为地方领先的投融资平台,在基础设施领域(如交通、公用事业等)积累了大量资产,其中不乏符合公募REITs申请条件的优质资产。
公募REITs为此类基础设施资产提供了退出渠道,城投企业可以通过一级资产股权快速获得资金,同时将募集的资金再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促进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投资和发展,形成投资的良性循环。
在长期充当地方融资平台期间,城投企业纷纷投资建设大量基础设施项目,企业债务居高不下。 然而,在土地储备融资、担保、购置服务、实债等融资路径上,经过一系列政策的严格约束,城投企业的融资能力受到限制。
公募REITs试点项目的正式启动,为城投企业提供了新的直接融资渠道。 如表4所示,与债券融资和银行贷款相比,公募REITs具有期限长、融资规模可观、无负债、无评级要求等优点。 借助公募REITs,城投企业可以在不增加债务的情况下公开募集大量资金,可以解决企业负债率高的问题。
财税〔2017〕5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城投企业融资行为管理,推动城投企业尽快向市场化经营的国有企业转型。 然而,在以往的发展过程中,城投企业主要依靠债务融资,导致城投企业一方面持有大量存量资产,另一方面负债高企,严重拖累了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公募REITs的“股权导向原则”及其对底层资产质量的强调,将有效倒逼城投企业主动转型,适应市场。
虽然城投企业目前拥有万亿的现有基础设施资产,但监管部门对公募REITs资产的审查远比同类REITs严格得多,导致真正符合申报条件的优质资产寥寥无几。 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城投企业参与公募REITs会遇到以下五大障碍:
958号文明确要求“基础设施项目权属明确,资产范围明确,发起人(原股权持有人)依法依规直接或间接拥有项目的所有权、特许权或经营性收益权”。
但在项目权属方面,部分城投企业缺乏必要的建设运营手续,导致资产权属不清、范围不清等问题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存在权证转让限制等问题。
958号文对资产规模的要求,意味着区县级城市投资可能因资产规模达标而被排除在外“未来三年净现金流分配率[7]不低于4%”,这表明监管机构对REITs的风险和收益要求很高,同时也体现了投资者可以期待的年化股息回报,这对于一些城投基建项目来说是难以做到的。
以上两个条件考验着城投企业持有的优质资产量,大部分城投企业难以达到财务指标的要求。
在公开REITs的结构中,项目公司只能持有池中的底层资产,因此如果项目公司中有其他资产,就需要进行一定的资产重组,包括剥离无关资产甚至成立新的项目公司。
城投企业资产重组,应当事先与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沟通,取得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准;涉及资产评估、出资的,需要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此外,涉及的贷款等负债需要获得银行提前还款同意书,原贷款发放后偿还,解除资产权利限制。
由此可见,城投企业资产重组涉及多方沟通协调,整体时间较大。
公募REITs要求原股权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或SPV公司的股权转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第三条要求,国有资产交易主要包括企业产权(股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
虽然一些地方国资委主管部门对豁免入境交易提供了一定的支持,比如深圳市国资委在全国率先出具了特别意见,提出“发行应按照同等报酬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规范,国有资产交易无需单独办理手续”。 但是,如果涉及国有资产的进入,一般至少需要6-8个月的时间,包括转让计划审核、信息披露和交付等过程。
此外,通过公募REITs融资意味着资产可能不得不在表外进行,这可能会对城投企业后续的信用评级和债务融资产生不利影响,使得部分优质资产的城投企业发行公募REITs的意愿降低。 但实际上,从目前已发行的公开REITs来看,表外资产与并表资产并存主要取决于企业自身的相关诉求。
如表所示,对于城投企业而言,在公募REITs的全过程中,涉税环节主要包括设立、收购、控股和运营退出等环节,涉及税种多、多征问题,导致企业负担较大。
第四城投企业参与公募REITs发展建议一是针对优质资产匮乏的问题,城投企业应充分利用一流平台优势,积极提升市场化运作能力,主动打造和培育资产规模、资产质量、资产负债率、现金流、利润等方面优质资产。
其次,针对城投企业资产质量的不同,城投企业应做好资产分类,例如,持有的资产根据不同时期可分为发展期(需要资金投入,无创收期)、培育期(有现金流入但不符合公募REITs要求)和成熟期(以公募REITs为依据)。 城投企业可以通过对成熟资产进行打包实现公募REITs,利用募集资金在发展培育期投资资产,再将培育期的资产重新包装到成熟期,通过公募REITs退出,形成投融资的良性循环。
虽然公募REITs试点已经两年多了,但仍有部分城投企业对公募REITs没有全面深入的了解。 优质资产上市,将回馈存量资产,减少负债,提升公司资产价值,实现资产投资周期,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1] 数据**:Wind,香港中文大学咨询研究分析。
2] 数据**:Wind,香港中文大学咨询研究分析。
3] 数据**:同花顺财经网,4] 数据**:Wind,香港中文大学咨询研究分析。
[5] 数据**:Wind,香港中文大学咨询研究分析。
[6] 数据**:Wind,香港中文大学咨询研究分析。
[7] 净现金流量分配率=目标房地产的估计年度可分配现金流量净评估净值。
版权声明:香港中文大学管理咨询公司不仅致力于解决问题,更致力于释放个人和组织的全部潜力。 本文为原创文章,如需**请留言至(mpeditor),否则将受到侵权,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