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张家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挖掘古墓葬案,经上级法院裁定并维持原判,该案生效。 被告人王某佳因盗窃、挖掘古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等6名被告人因盗窃、挖掘古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以上1年不等,7名被告人各处一万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金。 经审理,法院认定,2024年7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马某佳伙同杨某佳、杨某B等人,手持铁锹、探针、挂土袋等工具,在张家川县某镇数个村落偷掘古墓4座,其中汉代古墓2座, 从一座年代不明的古墓中盗窃文物7件、一般文物17件、一般文物1件。其中,王某佳、徐某某、马某佳、杨某佳等人合力挖掘古墓4次,**文物7件,一般文物18件;杨某一参与古墓发掘3次;王某两次参与古墓盗窃挖掘,盗窃文物7件,一般文物18件马曾两次参与古墓的发掘工作。 公安机关在查处王某佳盗窃挖掘古墓案件时,发现王某佳非法持有枪支,经调查后,该枪支为王某佳十几年前从他人处购买,此后一直非法持有。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A、徐×A、马×A、杨×A、杨×B、王×、马违反文物管理规定,盗窃、挖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七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挖掘古墓罪王某佳违反《枪支管理条例》非法持有枪支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上述判决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充分考虑各种法定量刑和酌处量刑情节作出的。 宣判后,被告人王×甲、徐×A、马×A、杨×A、杨×B、王×不服,提出上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兰州**社泉**记者 Halina 记者 康平生)往期推荐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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