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一章中说,既然主权是公共意志的行使,它总是不可剥夺的;既然主权者是一个集体存在,只有它才能代表自己。
由于共同体,即主权者,仅凭借契约的神圣性而存在,因此绝对不可能做任何不利于原始契约的事情,例如转让共同体的一部分或服从另一个主权者。 破坏社区所依赖的契约就是毁灭自己如果你不存在,你就什么都做不了“,事实上,卢梭在上一卷中也强调了这一点。
共同体要么不应该成立,要么一旦成立,它就会努力保护自己并维护其主权,或者“对共同体的丝毫侵犯都不会不使其成员感受到侵犯对他们的影响”。 从这个意义上说,共同体将努力保护其每个成员,每个成员将自觉地捍卫共同体,以便“双方(共同体和成员)的义务和利益是相互帮助,并想方设法将这种关系产生的所有利益结合在这种双重关系下。 ”
想要建立一个社区,同时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
很多社区的主人,一方面享受着集体的便利,另一方面又希望由另一个主体来管理社区,这是矛盾的,本质上否定了社区作为一个集体,是一种典型的“搭便车”行为,其后果是让其他主体占虚, 侵犯集体利益的。
例如,如果不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进行管理,该物业将继续侵犯集体利益,侵犯业主的个人权利。
有的业主觉得可以让社区街道管理社区,认为上级管理下级是理所当然的,按照卢梭的主权理论进行推理显然是错误的。
社区是一个集体,较大的街道也是一个集体,每个集体都要对自己的公共事务负责街道应该在自己的范围内管理公共事务——那些不能单独由社区完成,但涉及数十个社区的公共事务。
例如,家庭事务是否应该由业主委员会处理就比较容易了当然不是,因为家庭也是一个主权单位,即使社区包括所有家庭,但社区只能管理社区的共同事务,无论是在街道层面还是国家层面,原则都是一样的。
只有当业主意识到自己的公民责任,独立参与社区事务时,社区才会得到很好的治理,否则,他们越想依靠外人,情况就越糟糕,至于如何治理好,卢梭也有自己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