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第十二周的 12 月 12 日至 12 月 18 日)。
今年以来,长春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开展了全年“雷霆2023”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违法经营、网约车平台违法发单、拒乘出租车、索**等行为。 自8月起,提升出租车行业服务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巡游+线上预约)启动,现向社会公示(第十二周的 12 月 12 日至 12 月 18 日)。希望广大从业者能够高度重视一些典型案例,以此为警示。
1.重庆小租网络科技***长春分公司未取得《网络出租汽车运输证》,按《网络出租汽车预订业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麦田商旅(山东)网络科技***长春分公司在未取得《网络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为吉A3B34E号车辆提供服务,依据《网上出租汽车预订业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3、上海赛科旅游科技服务***长春分公司在未取得《网络出租汽车运输证明》的情况下,对吉A63P0Q型车辆提供服务,依据《网络出租汽车预订业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中国老旅吉林集团***服务车吉AY882U未取得《网上出租车运输证》,依据《网上出租车预订业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滴滴出行科技***长春分公司未取得《网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按《网约车预订业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6、嘉9388号出租车司机高某以欺骗手段向乘客收取高额费用,依《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7、张某驾驶姬A13S3G私家车,未取得《网约车交通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依《网络出租车预约业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8、姬A701PJ私家车驾驶员刘某未取得《网约车交通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网络出租车预订业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处罚。
9、吉市公务车J5K93M号私家车司机李某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依《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0、冀市464号私家车司机徐某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始终保持高压、严密的管理态势,特别是要加强对网约车平台违法调度的惩治力度。 同时提醒广大市民,请选择普通车辆出行,如果遇到拒乘、要求**、绕道、甩乘客、服务质量差等情况,请打车,请保留好证据,及时拨打交通服务监督**12328投诉电话,我们会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
*:长春市交通运输执法微信公众号、长春晚报记者 李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