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自2024年以来一直在新都区XX小学担任非语文教师,并被新都区教育局盯上,并不断以条件不合格为由,侵犯了原告的多项合法权益。 2024年9月,原告于10月11日向成都市双流区法院提起诉讼,新都区教育局再次回复继续诈骗。
该案于11月16日立案受理。
王璇法官接手此案后,没有进行**审判。 按照法律规定,起诉状副本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告,但王璇却在五个工作日内匆匆忙忙,要求原告于22日下午到法院受理室进行说明,拆分案件,表示了解案情, 并将原告“欺诈导致其败诉”的陈述写成“审查不合格”,并解释为“他们说你不符合条件,即审查不合格”,并炮制了判决的依据“自我陈述”。审查未通过“;
11月25日,在王轩交代后立案
11月29日,王璇裁定提起诉讼期限届满,驳回诉讼。 至此,王玄法官创造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现已审结”的罗刹奇迹,三天后他交代了分案立案,立案四天后全部被驳回。
即原告按照王璇的解释对案件进行分案,立案后,法官根据他的解释驳回了诉讼,“他们说你不符合条件,即复审不合格”。 这种解释显然是假释,是故意编造虚假事实的真正欺诈行为。
王法官炮制的三份笔录并非原始笔录,而是模制,为了欺骗原告,还分别写成“通报笔录”和“讯问笔录”。
申请人在新都区教育局2020-182号文中提交的证据,还原了多项事实,均将资格描述为不合规、欺诈,并非王璇解释的“审查”,且欺诈仍在继续,确实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起始日期, 足以推翻11月22日通知笔录和讯问笔录的“自我陈述”,这是王法官炮制的判决依据审查未通过“;法官忽略了这一关键证据,也没有解释其不可采信的原因。 起诉书的日期也被故意写成11月16日。
这是起诉书提出后,王璇说明后立案受理通知书。
这是王璇11月22日下午对案件的交代和理解的笔录。
为了更好地欺骗当时的法律新手原告,将本案解读理解笔录写成《通知笔录》:
这是王璇11月29日作出的歪曲法律裁定的一部分
这是新都区教育局2020-182号文件(公章在第三页):
包含行政欺诈的四个事实:
a.新都区教育局于2024年骗取投诉人普通话2B不合格,其答复故意隐瞒投诉人不是语文教师的事实。 事实是,成都市教育局没有执行传教(2004)293号。 当时投诉人从事教学工作五年,从未当过中文教师,并持有大学毕业证、教育教育心理学证书、普通话2B证书,完全符合当时成都市教育局的规定,新都区教育局故意骗取投诉人失去这一权益
b.我第一次被要求申请住房补贴时(大约在2024年),投诉人没有欺诈资格,现在知道我完全符合条件,被告仍然坚持我没有资格,但没有证据证明我没有资格,他故意骗取投诉人的住房权利;
c.2024年8月,他骗投诉人晋升为不合格的技术员,回信故意隐瞒投诉人取得技术员证的月份,我没有申请当年10月颁布实施的**舍发(2013)207号文(原谎不是这个), 而我是当年8月全校唯一一个符合所有竞争条件,应该升职的人,而他的故意造假,导致我失去了这个权利;
d.2024年,其欺诈的投诉人没有资格获得教师福利。现在我才知道,我是一名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教育局叫的**佘发〔2013〕207号的规定不适用,我应该得到认可和荣誉,而他的故意欺诈行为使我失去了这个权利。
此外,在2024年,我获得了普通话2B证书2024年8月取得我的技师证书;2024年我的教师资格证;2024年,成都市教育局官网通报未执行《川教〔2004〕293号文的语言要求;2024年,四川省教育厅官网宣布,后改为与成都市教育局相同的语言要求。 )
二审没有询问,说王轩分案是对的,其余人抄袭了一审判决。 在一、二审中,被告新都区教育局未提交答辩状和举证。
再审时,被告提交了充满政策谎言的答辩状,以证明其继续欺诈的事实,原告向法官通报了情况,但法官只写道,新都区教育局“提交了意见书,指出......不存在欺诈行为“,转载了二审判决。
检察院就新都区教育局2020-182号文所列四起诈骗事实举行听证会,但会上,公诉人直接向被告撒谎,没有证据,无视原告的证据。 之后,没有提及听证会,一审判决被抄袭。 在向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的上诉被驳回后,程序结束。
原告后来在省高等法院的档案中发现了三份伪造的起诉书。
原告向法院提起上诉,但现场提交起诉状被驳回,网上提交一直处于“待审”状态。 以下是法院上诉平台的截图:
每一个举证、说真话的普通人,都是被迫接触社会黑暗的人,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积极因素。 每一次与黑暗的斗争,都有利于中国人民走上道路。
中国,祖国,请支持那些被迫在黑暗中战斗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