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看一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解除劳动合同。 ”
这似乎是一个明确的规则,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雇佣关系也应该终止,但现实情况要复杂得多。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可以退休不再参加劳动,也可以继续由原单位重新聘用,也可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而不重新聘用。 这时,一些人开始享受养老保险福利,而另一些人则没有。 因此,盲目地将雇佣关系视为终止可能是不公平的。
202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聘用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由人民法院依照劳动关系处理。
企业有停薪休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正在等待工作的下岗人员、因企业停产停产而休长期休假人员,因与新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而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从这一规定来看,除了年龄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外,还需要看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如果已经享受过,就更清楚它应该属于劳动关系,但如果没有享受过,它可能不属于劳动关系。
因为,员工是否有权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需要申请,用人单位需要配合,这通常涉及劳动记录的保管和就业年限的确定等问题,有时会在双方之间产生纠纷。
新建立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一个相关问题的参考案例,可以说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法律关系认定的确认。
箱:“乌鲁木齐物业***诉马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仓单号:2023-16-2-186-001),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于2023年和解,入选人民法院案件库。
我们来看看该案的“裁判要点”:
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仅要对劳动者的年龄标准进行形式审查,而且要具体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 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二是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形成。
最后,针对此问题,如果用人单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建议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申请退休,退休后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打算继续受雇,可以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签订确认劳动关系的再就业协议。 书面通知的行为可以设定一定的程序性证据,以初步证明是否及时申请退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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