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孩子在国外留学,他问父母他需要很多外币;
国外老板要求国内办事处财务赶紧赚钱,他有急事要投资海外项目;
一位客户问银行客户经理,他是否可以帮忙找到办法,因为银行无法批准他处理的大量资金;
我在海外做生意赚了很多钱,想兑换**元,但额度有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外汇交易结算业务,必须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许可,并在指定地点进行。 对于某些人或企业来说,对交易所额度的限制和相关审批要求可能在短期内无法实现或实现。
这个时候,这群急需大额货币兑换的人会怎么做呢? 当然,是各式各样的人要求人们找到“有办法”。 据说,在这个世界上,任何一个人都可以通过五六个人作为中介与任何一个人建立联系。
因此,任何人都不难找到可以帮助他们通过非常规方式兑换货币的人。 在上图中,客户1,谁有外汇需求,如何找到交易所老板6,这些中间商都是介绍人。
客户无需下功夫线下搜索、面对面沟通和诉求,只需发一条语音消息,推一张微信名片,事情就办好了,剩下的只需要付钱、付钱、收钱,合作愉快,满意就好了
提出的问题:
交易所老板6一般是地下银行的人,地下银行通过外汇“敲门”的方式帮助客户实现资金跨境转移,构成非法经营罪,争议不大,所以问题是中介人介绍的中介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如果是这样,是主犯还是从犯?
01 介绍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介绍一个法律关系很复杂、人多的案件(判决书写2万字以上【案号:(2016)胡0115行初4154号】。 为了便于描述,简化如下:
鲍某有外汇需求,找到表哥王某佳,王某佳问同事葛某是否认识任何人,葛某介绍孙某,孙某介绍马提供外汇服务,兑换了相当于4000万元人民币的加元。 (不是完全验证了吗:通过不到 6 个人,您可以找到您要找的人)。
以上A、B、C都是介绍人,宝、马是实际进行外汇购买服务的买卖双方。
接下来,我们结合法律规定来看,甲、乙、丙作为介绍买卖外汇的中间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08年外汇管理条例比较早,规定了私募、变相、转售和非法引进四类非法交易行为。 有这四种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未经许可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买卖外汇或非法引进买卖外汇金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不超过30%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等值三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支付结算业务和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违反国家规定,执行买卖外汇或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其他非法外汇交易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长达19年的司法解释中,只有剥头皮和变相买卖两类被定性为犯罪行为。
这似乎只能通过行政处罚来规范非法引进和交易?
孙某在案中,也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女性,01年因非法经营被判刑7个月,09年因非法经营被判处1年徒刑,因非法经营被判处1年6个月徒刑,因直接参与外汇交易被判刑, 三进宫后十分小心,仔细阅读法律后,继续从事涉外汇业务,但只有介绍,没有参与。不幸的是,孙女士对法律没有透彻的了解。
不仅当事人,甚至一些律师也无法完全理解这一规定。 这里插入另一个案例[案件编号:(2012)蒲行初字第4796号]:
法院的最终判决如下:
注1:无罪辩护应慎重,有时根据案件事实和指控,以及案件中的证据,较轻罪行的辩护会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注2:上述两起案件发生在2019年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但这并不影响,因为1年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引汇、交易外汇构成非法经营业务罪。
02 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仍构成犯罪?
1.法律依据很模糊,但不能说根本没有!
08年《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留下了一条尾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条司法解释第2条也提到“......以及其他非法买卖外汇的》,按非法经营业务罪处理。 这些笼统的陈述恰好是介绍买卖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
为什么介绍他人买卖外汇不构成犯罪?这?
因为在实践中,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情况:介绍人介绍的是买方还是卖方? 还是两端之间的中介? 如果介绍给买家,买家购买纯粹是为了自用,还是买家其实是外汇黄牛? 介绍人是纯粹的公益免费,还是收钱? 是两端收钱还是只收一端收钱? 此外,如果构成犯罪,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分犯罪:是假想的竞争还是犯罪的组合? 【因此,建议顾问不要一上来就问律师:我被判多少年? 因为法律问题真的很复杂......】
上面提到的各种复杂情况,可以简单粗略地概括为两点(邵总希望有介绍人兑换外汇想法的朋友一定要好好读背诵! ):
1.买家纯粹是自用(比如出国留学的日常开支),介绍人也可以免费帮忙,那么介绍人无罪(但是,买方和介绍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但是,如果买家说是自用的,真的是自用吗,人们为什么要告诉你真相? )
2、怀疑有上述以外的其他情形非法经营(这只是根据轻罪和重罪在交易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来区分轻罪和重罪的问题)。
2.非法经营业务罪中的“经营”行为
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是判定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关键点之一。如果行为人长期从事这种介绍业务,而不是偶尔从事,并从中获利,则很容易被认定为商业行为。
另外,我们再看一下上面第一个案例中图示的整个交易链,鲍某通过A、B、C找到了小马,双方通过中介机构完成了人民币的境内收款和外币的海外支付,鲍某和小马之间的交易没有中间人是无法完成的。
根据有关规定,外汇买卖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场所进行,但这些中介机构客观地说,已经为买卖外汇的人建立了一个交易平台(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外),因此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非法外汇交易。
03 结论
我今天就到这里,因为明天还有工作要做。
本文对孙某和她的黄牛的案例分析还没结束,下一部分就要讲:孙某作为介绍人,为什么是主犯,而不是共犯? 其他共同被告呢? 在香港兑换货币安全吗? 如果介绍人的利润很低,罚款可以减轻吗? 等等。
邵世伟律师
上海曼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邵世伟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执业7年处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超过300件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办案实践经验。
是数十名企业法律顾问曾为链游平台、元宇宙社交平台、电商交易平台等国内外多家互联网公司、区块链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在数字资产保护、数据跨境、平台运营合规、信息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
擅长根据公司自身业务需求,结合行业监管法规,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能够最大程度地在合规的基础上有效满足或实现客户的经营目标,完成项目并达成交易。
主要业务领域:
数据犯罪和数据合规治理
信息网络犯罪、互联网黑灰色产业犯罪
涉及区块链和货币圈的刑事辩护
企业高发犯罪风险的防控与防御
典型案例
*某数字催收平台法人涉嫌诈骗案件中,律师提交1万字以上法律意见书,多次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提出平台及当事人的商业行为无罪辩护意见最终被司法机关采纳法人4个月后,公安机关撤诉;
*某贷款公司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由主管检察官传达和撰写数万字的法律意见书,检察院最终将案件退回警方该案被撤回箱
* 某科技公司法人涉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律师会见询问案件并调查取证,并报送主管检察机关本案证据不足,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等辩护意见,检察院在37日内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最终撤诉;
* 公司法人涉嫌造假的案件,结合涉案企业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赃行为本着“少抓、慎起诉、慎羁押”的精神。,并提出当事人犯罪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检察院采纳了不起诉当事人的建议,该案最终被裁定为不起诉;
* 在某员工涉嫌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案件中,委托人提出该员工不是公司高管,是共犯,其家人已提取相应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被判处缓刑同案被告近10人,只有一名员工被判缓刑
核心优势: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勤勉负责,高效主动,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批案件被公安机关撤销,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