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贞义务是夫妻关系的本应含义,但在现实生活中,当夫妻关系因夫妻情感基础的出现等因素而受到威胁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往往会达成类似夫妻一方应该做出某些行为的承诺, 如果某些行为再次发生,他们应该离开家或履行某些义务,这就是实践中所谓的“忠诚协议”。那么,该协议的有效性能否通过司法实践得到确认呢?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良好的家庭风貌,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丈夫和妻子应该忠贞、尊重和关心对方;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人、爱护年轻人、互相帮助,保持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条为倡导宣誓条款,既体现了法治精神,又体现了道德法治精神。
关于本条中的忠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条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规定:“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当由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自愿、自觉地履行,法律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 但它没有赋予这种协议可执行性”。
由此可见,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自愿履行忠诚协议,但一方当事人起诉法院履行忠诚协议的,法院不会以协议内容为由支持起诉方的主张。 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是无效的。
但是,在诉讼阶段,无法执行的忠诚协议是否完全无效? 诚然,如果只是在忠贞协议中规定其中一方对婚姻不忠,那么该协议具有与上述相同的效力。
但是,作者认为简单地说,当婚姻关系没有危机时,现实生活中很少有正式的忠诚协议,因为婚姻本身就是“牵着儿子的手,与儿子一起变老”的信念。 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不忠时,签署忠诚协议是为了加强婚姻关系。
因此,如果协议当事人在忠诚协议中约定了一方的不忠行为,则当不诚信行为再次发生且夫妻关系确实破裂时,他们可以根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向不诚信的一方主张权利。 忠贞协议还可以使一方更加注重忠贞协议的约束力,从而修复婚姻关系,回归婚姻生活。
一方面,如果索赔仅基于忠诚协议和违约金的支付,则该索赔不可执行,另一方面,如果忠诚协议的内容能够证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 然后,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最后,祝大家婚姻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