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问题,学术界存在不同看法,少数学者持积极观点,也有共同主张反对。
我们认为,间接故意犯罪没有犯罪目的,也没有犯罪动机,但行为人可能有其他犯罪目的。 例如,如果某个山区的村民对B怀恨在心,想要杀死B,那么B家门前有一座小木桥,桥下是一条几十米深的山涧。 一天晚上,甲得知乙离家出走办事,也就是毁了小桥,把一块水平板做成了活板,打算让乙从山涧上掉下来,回家后死去。 当时,A还想着说不定有人会在B回家之前去B家做客,或者B的家人可能会在晚上出去,所以他们会过桥,从山涧里掉下来,但因为急于杀死B,不想放弃这个机会, 他们让这种有害的结果发生。后来,就在乙回家之前,另一位村民丙有急事要找乙,踩到陷阱,摔死了。 B因此幸免于难。 本案中,甲对乙实施直接故意杀人未遂,对丙实施间接故意杀人,而这种间接故意犯罪本身并不具有犯罪目的,但行为人另有犯罪目的,即希望和追求杀害乙的结果。 在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不具有他所允许发生的有害结果的犯罪目的,即他没有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这是由间接和故意放手的愿望与对犯罪目的的希望之间的差异决定的。
如上所述,犯罪的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有害行为达到某种有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这是有害结果的主观表现,必须有明确的方向,即明确的目标,并且必须有对行为的积极追求,以达到这个既定目标; 另一方面,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特征是可能导致有害结果的自由放任心态,以及允许有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这意味着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有害结果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也就是说,他或她的行为可能有两个结果,而这种对两个以上结果的自由放任心理态度是无可奈何的。 没有犯罪目的所需的明确行为目的,在这种放任心态的控制下,行为人不会主动通过行动追求有害结果的发生。 因此,应该说,间接故意犯罪的实施人具有追求某种有害结果的发生,希望发生某种有害结果的犯罪目的。
间接故意犯罪本身没有动机。 由于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密切相关,犯罪人基于一定的需要形成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在犯罪动机的引导和推动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