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下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精准服务保障更多群体的无障碍需求,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由“有无”向“有好有”转变。 2023年,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办理1900余件,以公益诉讼的名义有效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
一是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系统规划和有效衔接。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交付,并与周边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地区在建项目未落实相关规定,新建的无障碍设施与原有设施没有系统衔接,甚至存在擅自改变设施用途、故意破坏设施的情况。 这影响了设施的功能。例如,某地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缺乏沟通机制,无障碍设施无法与周边设施有效衔接,导致无法有效利用。 检察机关通过审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按照无障碍设施项目要求,推动在建工程整改贯彻落实。
二是推动打破信息无障碍交流壁垒。 目前,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更关注肢体残疾群体的需求,较少关注视听障碍者或老年人等其他特殊群体的需求。 在一些地区,图书馆、电信服务、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为人们提供的便利性等没有提供必要的无障碍功能,如语音、大字、盲文等,特别是对于老年人来说,信息无障碍交流的障碍还很多,由此带来的便利性还没有得到充分的保证。 例如,针对非处方药使用说明书中“字小如蝼”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江苏、上海、广东、浙江、湖南等地检察院探索开展公益诉讼,推动部分大型药企率先开展药品使用说明书“无障碍”转化。 再如,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湖北省红安县检察院针对“119”火警、“120”应急呼叫系统文字报警功能不足的问题,分别利用检察公益诉讼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完善相应系统的急救无障碍功能。 这使得听力和言语障碍者难以保护独立求助的权益。
三是推动无障碍社会服务水平提升。 案例发现,普通居民和小企业在日常生活中对无障碍设施的关注较少,在一些地区,医疗卫生、社会服务等场所没有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处理等传统服务方式,忽视了残疾人和老年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追求自身价值的需求。 例如,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发现,在医疗机构中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给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等医疗困难带来了困难,并督促行政部门通过公益诉讼依法履行职责。 切实保障老年人及时、平等享受医疗卫生服务的合法权益。再比如,重庆市渝北区部分餐饮企业强行实施二维码点餐,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提供人工点餐服务,导致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因使用智能手机的不便而无法正常用餐。 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督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责令企业规范使用扫码下单,保留纸质菜单,提供人工下单服务。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坚决承担起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共利益保护责任,充分履行公益诉讼的检察职能,督促《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统一正确贯彻落实,推动制度优势向更好的治理效率转化。 一是拓宽监管范围,推进无障碍设施、信息化、服务环境建设。 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强制性规定,突出监管重点,在推进无障碍设施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向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无障碍社会服务领域拓展延伸。 第二个是明确监管责任,准确选择最优监管路径,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优先提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通过协商、听证、审前检察建议等方式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用尽法定监管职能,仍无法挽回被损害的公共利益的,检察院将依法对违法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三个是携手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共建共治共享。 主动向残联、盲人协会、老龄委员会等提出要求,全面找出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线索,不断解决残疾人的“可用性”问题。 积极对接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职能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同频同频、同向发力,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协调、补底线的制度功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监管机制。 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常态化、系统性地强化法治引导,引导公众从过去关注无障碍的“硬件设施”向“概念无障碍”转变,真正确保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 促进社会各界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