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标识规范 第31部分:化学工作场所警示标志》(GB T 30000。31-2023)于2023年11月27日正式发布,将于2024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作为GB 30000《化学品分类标签规范》第31部分,它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标签制度》(GHS)(Rev.9)相关的技术内容保持一致。
该标准旨在确保人们在工作场所的安全,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指导,以减少事故和伤害的发生。 这些标志可以提醒人们注意潜在的危险,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和保护措施。
为了更好地执行GB T 3000031-2023年,我国在相应规定中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和危险因素较大的相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0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工作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标志。
化学工作场所警告标志的具体内容包括:
温馨提示:除了理化性质和预防措施的象形图外,上述化工工作场所的警示标志也是化工安全标签的要素,但详细要求不同。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化工工作场所警示标志的制作和应用要求,包括颜色、字体、尺寸、印刷要求、设置位置、设置方法、设置高度等。
标志的示例如下:
未能设置安全警告标志可能会导致这些处罚
标准发布后,企业应在2024年6月1日前按照标准要求在化工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否则将面临相关处罚。
具体依据及处罚如下: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风险因素较大;
0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工作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工作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的;
在化工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是企业保障工作场所安全运行、减少人身伤害的必要措施,企业应按要求落实。
此外,按照《2013-化学工作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3047-2013》设置化工工作场所警示标志的企业,可遵循推荐标准GB T 30000更新于 2023 年 31 月。